其他人家拆迁补偿款公开,可以申请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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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其他人家拆迁补偿款公开,可以申请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吗怎么写

一、可以申请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吗怎么写

关于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信息,这通常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公开法律的约束。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的补偿款信息并不属于公共信息,因此,无法直接申请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

一、隐私保护原则

根据隐私保护的原则,个人的财务信息,包括拆迁补偿款,通常被视为私密信息,不应被随意公开。因此,除非邻居自愿分享此类信息,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无法获取此类信息。

二、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在信息公开方面,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然而,这些法规主要规范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个人信息的公开有严格的限制。因此,依据这些法规,也无法申请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信息。

三、合法获取信息的途径

如果确实需要了解相关补偿情况,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例如,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拆迁补偿的政策和标准,以了解一般情况下的补偿水平。但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并不涉及具体个人的补偿款数额。

综上所述,由于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法律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无法申请公开其他邻居的补偿款信息。如有需要,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二、相邻权补偿协议内容违法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想知道邻居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更多可以要求公开吗

不可以的。

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拆迁补偿款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

二、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三、想知道邻居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更多可以要求公开吗

基本案情:

刘先生系河南省xx县xx村村民,后其房屋涉及拆迁,刘先生对于补偿不满意,为了积累诉讼证据,刘先生向xx县政府申请公开“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县xx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x县xx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x县xx村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x县xx村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

征收方以其他村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明细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而拒绝公开,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一二审败诉,但在最高院再审过程中,本案赢得了转机。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除了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涉及“三需要”的判断、个人隐私的界定等法律问题。

三需要是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只有当“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第二,“被告据此不予提供”;

第三,“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理由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直接以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也是以“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但个人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即社会公共利益足够重要时,个人隐私应为其让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在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

在本案,征收方认为刘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责令河南省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刘先生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是否可以申请公开他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明细?

合同内容违法就是无效合同,依法撤销。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通行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

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

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施工相邻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该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

”城市异产房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顶、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2、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相邻一方所有人无权擅自同意让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需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生活中“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五、相邻权补偿协议内容违法时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内容违法就是无效合同,依法撤销。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通行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

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

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施工相邻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该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

”城市异产房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顶、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2、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相邻一方所有人无权擅自同意让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需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生活中“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六、开庭实录:向法院申请其他户的补偿协议

一、想知道邻居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更多可以要求公开吗

不可以的。

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拆迁补偿款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

二、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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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其他人家拆迁补偿款公开,相邻权补偿协议内容违法时应该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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