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土地征收,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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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土地征收,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一、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土地现状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4.申请听证事项;

5.异议反馈渠道;

6.其他事项。

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八、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对听证情况进行说明。

九、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结果交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预存凭证。

十二、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相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征收。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十五、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湖北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三、湖北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这就是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湖北省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综上所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综上所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湖北省土地征用补偿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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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 土地征收,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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