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一)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拆迁中,包括北京在内,拆迁补偿协议基本都不是在完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不管怎样,你一旦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事后想反悔难度非常大,尽管合同法规定在欺诈、胁迫或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在撤销,但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包括全国法制状况最好的北京也是这样,原因有两个:一是举证难度大,你如何向法院拿出证据证明你是在欺诈、胁迫或威胁的情况下签字的;二是拆迁具有的特殊性,这个我相信你能够明白,我就不细说了。,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拆迁,仅是口头与拆迁户约定补偿安置条件没有书面协议,或者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自己手里没有书面协议。更可怕的情况是有些地方让拆迁户在拆迁方提供的空白纸上签字,补偿条件由拆迁方事后填写,我们郑重的提醒正在经历拆迁的人,坚决不能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因为后果不堪设想。,征地补偿协议的订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实践中,前者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后者的代表形式是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中,作为一方主体的村民委员会,法律上明确赋予了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职权,但是由于在法律规定中的模糊,使得实践中我们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不同的理解,可行的方法是将村民委员会做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这样便于在实践中给予村民委员会一个合适的身份,在理论上也不必再为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进行反复的论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村征用土地是典型的公权对私权的限制和干预,尽管目前每年的农村征用土地的数量都很大,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调整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位直接导致了政府行为缺乏法律边界,行政权力在干预该私权力的时候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在农村征地过程中,需要明确和规范政府的职权,并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合法无效,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协议可能无效,也可能只是部分条款无效或个别条款无效。
3、签订的手段是违法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在实践中,这主要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威胁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迫使被征收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
具体来说,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法院审理判决,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勾结,故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只要各方当事人认可协议内容、自愿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其内容不可以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在签订过程中,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
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除外;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补偿费用有以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需要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补偿费用有以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需要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合法无效,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协议可能无效,也可能只是部分条款无效或个别条款无效。
3、签订的手段是违法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在实践中,这主要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威胁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迫使被征收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
具体来说,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法院审理判决,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勾结,故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征收补偿协议 无效 法律后果是什么
2、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新政策
3、征收补偿协议 无效 法律后果有哪些
4、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条件
5、征收补偿协议纠纷
6、征收补偿协议书
7、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 法律规定
8、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9、对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怎么救济
10、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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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协议 无效 法律后果,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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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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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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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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