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土地管理法 修订,第四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要在哪年实施

咨询
赵昀腾律师

赵昀腾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谈判 土地/水域征收 房屋拆迁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2024年 土地管理法 修订,第四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要在哪年实施

一、第四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要在哪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其中第四次修订是在2012年12月,主要修改的是第47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并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但是,请注意,我所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包括最新的修订情况。对于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间,请关注官方公告或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历程,可以简要概述如下: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

第一次修订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该次修订更加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在这个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

第四次修订是在2012年12月,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

对于土地管理法的具体修订内容和实施时间,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官方公告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顺应此形势,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订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

该次修订的一大改变在于对土地有偿使用已问题的阐述,更加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次修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深刻践行了从实际出发、大胆改革的原则。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

在这个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决定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

2004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订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

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土地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现行《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28日实施,共八章86条,本次修正案共修改19条、增加6条、合并7条、删除2条。

(一)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土地督察进入依法督察新阶段第一条到第五条未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溯源于国办发〔2006〕50号文《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二)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4年我国正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结束不动产登记由不同部门各自负责的“九龙治水”局面,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随即出台,《不动产登记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

(三)对“承包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了承包期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明确四荒地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

明确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也应解决草地和林地承包期限及届满后延期的问题。

故规定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四)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

(五)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进行了拓展明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打破了原来只对国有建设用地拟定年度计划。

(六)对耕地占补平衡指出了“数量和质量”的法律要求在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基本要求上,新增耕地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耕地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七)明确了对基本农田进行永久保护的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八)对耕地休耕和耕作技术保护制度用法律加以明确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九)将原《土地管理法》43条删除原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

删除该条规定,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障碍。

(十)为了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和改革需要,进一步下放了用地审批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但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四、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法律分析:

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五、土地法实施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

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六、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顺应此形势,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订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

该次修订的一大改变在于对土地有偿使用已问题的阐述,更加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次修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深刻践行了从实际出发、大胆改革的原则。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

在这个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决定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

2004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订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

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土地管理法 2014

2、2o21年土地管理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4、二零二零年新土地管理法

5、2020年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6、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

7、2020年土地管理法第44条

8、2021年实施后土地管理法

9、土地管理法2014年版

10、2014年土地管理法原文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年 土地管理法 修订,第四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要在哪年实施”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4年 土地管理法 修订,土地法实施是哪一年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2024年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农村集体土地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法律

25年09月16日
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区别

25年09月16日
原集体土地规划,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闲置税,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集体土地土地使用税政策

25年09月16日
新国土法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O25年新政策农村拆迁征收户货币安置后能在集体土地

25年09月16日
村集体土地常规图,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村集体土地归属哪里管

25年09月16日
21年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2022年全文

25年09月16日
个人承包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25年09月16日
东莞拆迁补偿案例,土地管理法对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的国家,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集体土地国家征地征地款合法分配视频

25年09月16日
房屋拆迁在哪里投标,电子标投标文件上传地点是要在公司注册地吗

25年09月16日
征收拆迁 补偿方案 面积打折,拆迁房为什么要在赔偿标准上打折

25年09月16日
江苏小型房屋拆迁政策,不需要在住建局备案的项目包括哪些

25年09月16日
房子被强拆后要在多久内申诉,房子被强拆后诉讼时效

25年09月16日
2025年淮安拆迁政策,不需要在住建局备案的项目包括哪些

25年09月16日
预付征地补偿款要在什么时候,土地征收预付款

25年09月16日
拆迁政策要在哪里看,中央最新出台拆迁政策

25年09月16日
拆迁赔偿打折,商品房拆迁怎么赔偿 划算吗

25年09月16日
拆迁为什么要在晚上拆房子,拆迁前会有什么征兆

25年09月16日
2024年 土地管理法 修订,第四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要在哪年实施

25年09月16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16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16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16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16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16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16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16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