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款税收政策,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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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企业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款税收政策,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特定税收优惠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安置房建设项目,可能会有特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可能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可能按最低限下浮一定比例收取。

对于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可能实行先缴后返的政策。此外,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某些税种如营业税等,可能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请注意,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地区、项目具体情况和时间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棚户区改造相关企业详细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确保准确理解和应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虽然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但企业也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一)根据财税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用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按照财税42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对象征免印花税。

财税42号文件明确,对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三、棚户区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四、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棚户区改造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用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按照财税42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对象征免印花税。

财税42号文件明确,对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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