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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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强制拆除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若期满未拆除,则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必要程序:

1。

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通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通知书)3。

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4。

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说明:

1。

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是一份合理的文件,与《限期拆除通知书》一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要求交给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接受的,可以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相关文件。

2、部分法律文书期限:

其中《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的出具时间取决于违法建筑的面积和社会影响程度。

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给当事人留出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

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一起发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三、现场核查问题:

应分别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核实当事人是否自拆,并填写《核查登记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规定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一般属于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而责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包括的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收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责令限制拆除不在其范畴之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四、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含强制拆除在内。

一、棚改房被强拆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吗

棚改房被强拆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所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要求拆除的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行政执法主要具有哪些特征

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

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

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

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

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

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

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为被诉的行为应当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具体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强制拆除有哪些行政行为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含强制拆除在内。

一、棚改房被强拆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吗

棚改房被强拆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所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要求拆除的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行政执法主要具有哪些特征

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

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

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

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

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

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

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为被诉的行为应当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具体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必要程序:

1。

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通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通知书)3。

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4。

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说明:

1。

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是一份合理的文件,与《限期拆除通知书》一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要求交给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接受的,可以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相关文件。

2、部分法律文书期限:

其中《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的出具时间取决于违法建筑的面积和社会影响程度。

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给当事人留出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

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一起发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三、现场核查问题:

应分别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核实当事人是否自拆,并填写《核查登记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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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拆除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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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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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除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拆除有哪些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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