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移民拆迁补偿政策,享受了移民政策,老家拆迁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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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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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湖北农村移民拆迁补偿政策,享受了移民政策,老家拆迁有补偿吗

一、享受了移民政策,老家拆迁有补偿吗

享受了移民政策后,老家拆迁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方面,如果户口已经迁出,且不再拥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么在拆迁时可能无法享受与村民同等的补偿待遇。因为征地拆迁补偿款通常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户口不在本集体内的可能已失去享受该补偿的资格。

另一方面,即使户口迁出,但如果在拆迁区域内仍拥有房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例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那么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如果迁出户口是出于义务兵、初级士官或大学生等特殊情况,且这些人员在农村仍然保留有生产生活关系,也有可能在拆迁时获得补偿。

总的来说,享受了移民政策后老家拆迁是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二、农村移民和搬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2)周转补偿费。

(3)奖励性补偿费。

各地标准不一。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移民搬迁补偿规定

移民搬迁以后,家里原有的田地和房子不再属于原住民。

1、移民搬迁,一般是依照有权决定搬迁的一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给搬迁人家房屋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赔偿后,该移民应当限期离开农村原房屋和土地。

2、至于房屋及屋内的财物,哪些东西可以拿走,应该在搬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折价得到赔偿,说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移民的个人财产了。

3、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原住民有使用权。

移民搬迁之后,获得补偿,使用权收回,所以搬迁之后,土地也不归移民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移民搬迁了农村土地怎么办

在很多地方都会出现政府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的事情,在决定征收土地或者是拆迁房屋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土地管理法规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同时要办理好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在很多地方都会出现政府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的事情,在决定征收土地或者是拆迁房屋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土地管理法规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同时要办理好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

土地补偿按国家标准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部分。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 综上所述:

土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费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应划拨给集体,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属于其所有人所有,应给与其所有人。

补偿费为现金,不是实物。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

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

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

综上所述,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的,在实施安置补偿方案和交付土地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公民对于政府信息是有知情权的,必要时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五、移民和拆迁补偿一样吗

在很多地方都会出现政府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的事情,在决定征收土地或者是拆迁房屋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土地管理法规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同时要办理好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在很多地方都会出现政府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的事情,在决定征收土地或者是拆迁房屋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土地管理法规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同时要办理好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

土地补偿按国家标准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部分。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 综上所述:

土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费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应划拨给集体,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属于其所有人所有,应给与其所有人。

补偿费为现金,不是实物。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

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

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

综上所述,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的,在实施安置补偿方案和交付土地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公民对于政府信息是有知情权的,必要时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六、农村移民和搬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2)周转补偿费。

(3)奖励性补偿费。

各地标准不一。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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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农村移民拆迁补偿政策,移民和拆迁补偿一样吗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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