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土地确权纠纷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下是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土地确权纠纷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被认为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纠纷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另一方面,如果土地确权纠纷涉及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确权纠纷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被认定为行政协议,那么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是因为行政协议具有行政和民事双重属性,对于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和涉及的主体来判断。如果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被认为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如果涉及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法律分析:
一般属于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
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书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二、什么是土地确权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的职权。
乡镇政府无权对土地进行确权,当然,乡镇政府可以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另外,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的职权。
乡镇政府无权对土地进行确权,当然,乡镇政府可以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另外,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一般属于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
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书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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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确权违法属于行政诉讼吗
2、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起诉谁
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
4、农村土地确权行政诉讼诉状范本
5、土地确权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6、土地确权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7、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行政起诉状范例
8、土地确权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9、农村土地确权受法律保护吗
10、农村土地确权有争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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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确权违法属于行政诉讼吗,土地存在纠纷,如何申请政府确权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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