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扣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村委扣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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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村委扣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村委扣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一、村委扣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法律主观:

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可以到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给村委还是村民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

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

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三、村委会有权扣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吗

法律分析:

可以提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衍生问题: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村委会是否可以提留

一、村委扣押征地补偿款解决方式如下:

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可以与政府就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发放数额进行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征地补偿款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五、村委扣押征地补偿款怎样解决

一、村委扣押征地补偿款解决方式如下:

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可以与政府就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发放数额进行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征地补偿款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六、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违法么?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

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

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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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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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村委会有权扣留村民个人征地补偿款吗

10、村委会有权扣留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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