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灭失了怎么补偿,国有土地上灭失房屋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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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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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拆迁房屋灭失了怎么补偿,国有土地上灭失房屋怎么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灭失房屋怎么赔偿

国有土地上灭失房屋的赔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下是对这些补偿的详细解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得到补偿。这通常是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房屋的装修价值也应当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应当得到补偿。这包括搬迁费用的支付,以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各地通常会有详细的规定。例如,有些地方会规定搬迁费按房屋面积计算,而临时安置费则可能按月支付,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租金水平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得到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类房屋,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的金额一般会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的时间等因素。

四、其他补偿项目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补偿外,还可能包括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困难补助和奖励等。这些补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和标准,通常也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上灭失房屋的赔偿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被征收人详细了解并咨询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房屋灭失后,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

如果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只有有使用权。

农村空房子和空宅基地不同,政策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只要不坍塌灭失,那么始终都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国家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房屋损毁了还能拿征地补偿吗

房屋损毁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例如可以获得土地价值补偿、青苗补偿等,但不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怎么办

1、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2、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因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房屋灭失后土地归谁所有

房屋灭失,产权也会随之撤销。

但土地使用权可能暂时不会撤销,拆迁中只能对你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而没有房屋拆迁赔偿。

对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灭失的风险自然由其所有人承担。

只是对农村自建房屋,其宅基地因此而灭失的,集体应重新分配宅基地。

对继受取得的房屋,则可能发生风险承担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一、房屋拆迁有哪些必经程序和步骤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四、房屋拆迁时灭失是否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5.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5.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房屋灭失后,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

如果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只有有使用权。

农村空房子和空宅基地不同,政策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只要不坍塌灭失,那么始终都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国家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房屋损毁了还能拿征地补偿吗

房屋损毁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例如可以获得土地价值补偿、青苗补偿等,但不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怎么办

1、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2、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因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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