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咨询
李银磊律师

李银磊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一、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案情简介:叔叔手持旧证围堵加油站 侄子两审均败诉

李某在河北省某市经营了一个加油站,该加油站占用的是其父亲和叔叔的旧宅基地。在经营过程中,因响应当地政策进行征收,该土地转化为了国有土地。李某正常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然而,因土地性质变更,李某的叔叔想要在土地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又不愿平摊土地出让金,于是自行将加油站进行了围堵,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李某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叔叔手里持有旧的宅基地证且未被注销收回,历经两审均被法院以案涉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起诉。无奈之下,李某求助于专业律师,并将本案委托至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

办案经过:土地权属争议?律师力证合法 为当事人排除妨害

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通过审阅相关材料,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权属争议及排除妨害。为此,两位律师决定从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工作入手,同时重新提起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为了证明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律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调取了相关档案和历史资料。经过多方努力,律师成功证明了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取的,合法有效。这一步骤为后续的民事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确认土地权属无误后,两位律师代表李某重新提起了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仍以案涉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了起诉。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气馁,而是积极准备二审材料,准备进行更为有力的抗辩。在二审阶段,两位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指出本案实际上并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律师强调李某叔叔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某的生产经营权,因此本案应该进行实体审理。经过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翰汇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将为李某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ctype":2,"value":"14ce36d3d539b6005f5ade35fb50352ac75cb7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14ce36d3d539b6005f5ade35fb50352ac75cb7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11385343fbf2b211fdba54ccd88065380dd78e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11385343fbf2b211fdba54ccd88065380dd78e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二、变更被告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调解和处理

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

四、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由不同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政府已按法立案调查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

法律途径与解决策略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样的解决策略。

当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土地侵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或者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先行处理。

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咨询专业律师,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和解、赔偿等合法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由不同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政府已按法立案调查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

法律途径与解决策略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样的解决策略。

当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土地侵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或者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先行处理。

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咨询专业律师,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和解、赔偿等合法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书怎么写

2、确认拆迁权益的诉讼

3、拆迁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4、已拆迁房屋确权之诉

5、拆迁权益确认之诉

6、拆迁房屋权属关系认定

7、拆迁房所有权确认

8、拆迁房确权纠纷

9、拆迁房产权确认怎么定

10、拆迁确认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房屋拆迁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25年09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证明怎么写,如何证明这土地是村集体的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买卖权属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如何合法化

25年09月17日
土地权属纠纷拆迁怎么办,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

25年09月17日
温州拆迁补偿拖欠与房产分配法律实务,赔偿标准与权属解析,2020年温州拆房赔偿明细表

25年09月17日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怎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如何处理

25年09月17日
农民土地没有权属被征收怎么办,征地没有土地的农民怎么办

25年09月17日
拆迁房的权属是谁保管,房屋到期租户不搬走 能申请公证人员去妥善保管租户的物品吗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权属的解释是,土地归属权是什么意思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争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置

25年09月17日
房子带车库拆迁,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权属归谁

25年09月17日
叔侄集体土地赠与,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规定,叔侄关系符合房屋赠与标准吗

25年09月17日
叔侄集体土地继承,农村土地确权后代能继承吗,继承叔叔的农村房子

25年09月17日
叔侄拆迁房屋转让协议,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25年09月17日
房屋拆迁 权属人确认表 诉讼,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25年09月17日
叔侄土地纠纷要怎么办,叔侄因宅基地起冲突

25年09月1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9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