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拆迁房屋转让协议,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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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超律师

袁海超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叔侄拆迁房屋转让协议,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一、土地性质变更引出叔侄纠纷 律师介入诉讼权属争议终得解

案情简介:叔叔手持旧证围堵加油站 侄子两审均败诉

李某在河北省某市经营了一个加油站,该加油站占用的是其父亲和叔叔的旧宅基地。在经营过程中,因响应当地政策进行征收,该土地转化为了国有土地。李某正常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然而,因土地性质变更,李某的叔叔想要在土地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又不愿平摊土地出让金,于是自行将加油站进行了围堵,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李某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叔叔手里持有旧的宅基地证且未被注销收回,历经两审均被法院以案涉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起诉。无奈之下,李某求助于专业律师,并将本案委托至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

办案经过:土地权属争议?律师力证合法 为当事人排除妨害

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通过审阅相关材料,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权属争议及排除妨害。为此,两位律师决定从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工作入手,同时重新提起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为了证明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律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调取了相关档案和历史资料。经过多方努力,律师成功证明了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取的,合法有效。这一步骤为后续的民事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确认土地权属无误后,两位律师代表李某重新提起了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仍以案涉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驳回了起诉。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气馁,而是积极准备二审材料,准备进行更为有力的抗辩。在二审阶段,两位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指出本案实际上并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李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律师强调李某叔叔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某的生产经营权,因此本案应该进行实体审理。经过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翰汇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将为李某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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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被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由不同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政府已按法立案调查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

法律途径与解决策略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样的解决策略。

首先,当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土地侵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或者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先行处理。

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咨询专业律师,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和解、赔偿等合法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该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闫叔因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镇政府申请行政处理。

镇政府受理以后,认为闫叔的父亲、母亲在世时,老两口和闫叔以及闫叔的弟弟签订了分家协议,闫叔的弟弟、妹妹和父母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闫叔另立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若干年以后,父母去世,闫叔的弟弟也将户口迁入城市在城市工作。

两位妹妹同意农村老家的土地由闫叔继承并继续承包。

但镇政府认为,闫叔的弟弟一人将户口迁出,依然不影响其本人的承包经营权,应当维持原状,未同意闫叔关于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求。

一、镇政府答复分家庭户承包的,不再享有母亲家庭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点,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到不同家庭户之间可以相互流转。

本案闫叔的母亲去世,母亲家庭户的弟弟也因户口迁移以及进城工作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剩余的家庭户成员仅为两位妹妹,而该二人又同意本户土地由闫叔承包,实际上是将本家庭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方式流转给闫叔。

若发包方村集体同意该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下,是可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的。

二、镇政府片面强调闫叔或弟弟享受权利,忽视两个妹妹的主体资格,是实质上是剥夺了妇女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承包经营权。

强调父母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家协议,以此剥夺该家庭户女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该分家协议没有两位妹妹的签署,镇政府默认的情况是两位妹妹已经出嫁,不再是本村村民,剥夺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不合法的。

父母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家协议不能剥夺两位妹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位妹妹依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三、现在家庭户内的情况是:

父母去世,弟弟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位妹妹都同意将家庭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闫叔,闫叔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案涉土地所属家庭的家庭成员,故闫叔受让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风俗习惯。

五、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由不同部门颁发且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政府已按法立案调查一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

法律途径与解决策略

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样的解决策略。

首先,当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土地侵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或者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先行处理。

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确保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咨询专业律师,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和解、赔偿等合法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

法律允许变更被告,原告依法有权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被告也叫更换被告。

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放弃对原来的全部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将诉讼请求更换到全新的被告身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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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叔侄拆迁房屋转让协议,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探讨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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