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没拿到评估报告及拆迁补偿标准方案对吗,拆迁没有进行评估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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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民商事纠纷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被拆迁户没拿到评估报告及拆迁补偿标准方案对吗,拆迁没有进行评估怎么赔偿

一、拆迁没有进行评估怎么赔偿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赔偿问题会变得复杂。一般来说,拆迁赔偿应当基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这通常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然而,如果没有进行评估,赔偿的确定可能会缺乏客观依据。

法律依据与赔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即使没有进行评估,赔偿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些规定为确定赔偿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没有评估的拆迁赔偿问题:

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变得困难。这可能导致赔偿金额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从而引发争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或者与拆迁方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可能的解决方案:

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例如,可以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此外,被拆迁人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总之,拆迁没有进行评估确实会给赔偿问题带来一定的困难。然而,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仍然有可能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评估是什么意思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对于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至关重要。

正因如此,法律上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力。

但是现实中,许多拆迁方出于种种目的,想出各种办法阻挠被拆迁人行使这一权利,或者干脆就不将房屋评估结果送达当事人。

被拆迁人连房屋评估结果出来了都不知道,更遑论提出异议了。

那么,遇到这种状况该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先生家的房屋便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

在经过了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实地考察等程序之后,本该收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艾先生一家却直接收到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来,2012年12月12日的时候,评估机构便做出了艾先生家房屋的评估报告。

按照程序,拆迁方本应当及时将该评估结果送达艾先生。

可是出于种种原因,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却在未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艾先生一家认为雨山区人民政府在做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利。

试问,如果被拆迁人连评估结果的内容、甚至连评估结果已经做出都不知道,那又该如何保障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呢?因此拆迁方不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结果就做补偿决定,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也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

第十七条第一款: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首先明确指出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还需向被拆迁人转交。

同时,对于评估结果不满,被拆迁人还有权提起复核评估申请。

回到我们开头的案例,艾先生一家没有收到拆迁方送达的评估结果,拆迁方此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对于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艾先生一家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判决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评估机构对艾先生一家的房屋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拆迁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三、不给评估结果就做拆迁补偿决定合法吗

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未来收益法,以及基准地价法 进行房屋拆迁的评估。

还有成本材料法等,但是因社会变迁以及实践需要一般不会采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四、房屋拆迁怎么评估

一、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有标准吗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

评估报告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最终处理结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补偿的补偿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

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

”杨在明表示。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拆迁评估好还有补偿吗

一、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有标准吗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

评估报告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最终处理结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补偿的补偿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

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

”杨在明表示。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对于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至关重要。

正因如此,法律上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力。

但是现实中,许多拆迁方出于种种目的,想出各种办法阻挠被拆迁人行使这一权利,或者干脆就不将房屋评估结果送达当事人。

被拆迁人连房屋评估结果出来了都不知道,更遑论提出异议了。

那么,遇到这种状况该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先生家的房屋便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

在经过了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实地考察等程序之后,本该收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艾先生一家却直接收到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来,2012年12月12日的时候,评估机构便做出了艾先生家房屋的评估报告。

按照程序,拆迁方本应当及时将该评估结果送达艾先生。

可是出于种种原因,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却在未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艾先生一家认为雨山区人民政府在做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利。

试问,如果被拆迁人连评估结果的内容、甚至连评估结果已经做出都不知道,那又该如何保障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呢?因此拆迁方不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结果就做补偿决定,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也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

第十七条第一款: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首先明确指出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还需向被拆迁人转交。

同时,对于评估结果不满,被拆迁人还有权提起复核评估申请。

回到我们开头的案例,艾先生一家没有收到拆迁方送达的评估结果,拆迁方此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对于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艾先生一家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判决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评估机构对艾先生一家的房屋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拆迁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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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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