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房屋征收拆迁 权限,有权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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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行政机关 房屋征收拆迁 权限,有权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有哪些

一、有权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有哪些

有权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如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在必要时进行拆除。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些部门在政府的指导下,有权进行房屋的征收和拆除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建设的建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表示,在城乡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对于违法建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政主体在拆除房屋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进行合理补偿等。同时,任何拆除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二、强制拆除的行政性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

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申请房屋拆迁的手续是什么?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具有强拆权?

所有权人是指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将所有权人分为:

①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③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有房屋,则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

房屋的所有权人有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例如,产权归国家机关所有的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属于个人或多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出租的房屋是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往往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类房屋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

(3)其他所有权人

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既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的所有人,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

股份制企业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或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四、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具有强拆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所以具有强拆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违规房屋就会被保留,无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国家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三无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五、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具有强拆权

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具有强拆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所以具有强拆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违规房屋就会被保留,无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国家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三无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六、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

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申请房屋拆迁的手续是什么?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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