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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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经国家征收为国有,用耕地盖房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此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

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

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

二、审理结果:

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

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

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河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法律分析: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怎么的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六、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

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经国家征收为国有,用耕地盖房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此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

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

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

二、审理结果:

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

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

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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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怎么的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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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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