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77条,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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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77条,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是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定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非法占用土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这两种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秩序造成了破坏。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非法占用的土地应当被责令退还,以恢复土地的原状和用途。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除了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此外,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如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参与土地市场活动等。

三、加强土地执法与监管

为了防止和减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力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土地的合法、合规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秩序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力度,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土地证:

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

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

2、房产证:

是指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3、拥有房产证的购房者拥有该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权利,意思这房子就是你的财产。

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拥有的。

只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二、土地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划拨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让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

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管理法7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土地证:

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

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

2、房产证:

是指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3、拥有房产证的购房者拥有该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权利,意思这房子就是你的财产。

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拥有的。

只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二、土地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划拨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让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

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土地法77条规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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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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