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012年的拆迁安置补偿,贵州贵阳:房屋承租人能否获拆迁补偿?房子被强拆,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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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2012年的拆迁安置补偿,贵州贵阳:房屋承租人能否获拆迁补偿?房子被强拆,损失谁来赔?

一、贵州贵阳:房屋承租人能否获拆迁补偿?房子被强拆,损失谁来赔?

在实际生活中,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增添了附属物,一旦面临拆迁,那么生产生活都要受到重大影响,可是其本身又因为不是所有权人,在向征收方维权时往往会有较大障碍,那么承租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08年,任某为了给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在朋友的帮助下,成立了一家五金公司。2016年,因任某生意不错,想扩大规模,就租赁了一间更大的门面房,依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4年。租房后,任某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安一直按时支付租金在此经营。但让任某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区房屋征收局因棚户区改造的需要,与吴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2月,区房屋征收局强拆了涉案房屋,任某损失惨重。任某不服,以区房屋征收局为被告提起诉讼。\n\n\n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本案案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以及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案涉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本案被告区房屋征收局虽与被征收人达成了协议,但并未解决本案原告的相关征补事宜,其在依法不具有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而擅自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超越职权,依法应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区房屋征收局不服,提起上诉。区房屋征收局主张,原告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另外,区房屋征收局是合法拆除已经征收的房屋,基于任某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任某应该起诉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返还从征收过程中获得的房屋上的添附、室内物品等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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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公司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当认定任某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所以任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区房屋征收局未解决与任某的相关征收补偿事宜,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径行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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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行政机关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协议后,不顾承租人的利益,在房屋未完成移交前即拆除房屋,是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尽管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但因为征收部门拆除房屋时忽视其应当注意的审慎义务,承租人与房屋拆除有极大利害关系,是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可以独立提起行政诉讼,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要求对自己因强拆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二、房屋拆迁承租人到底有没有补偿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租客是可以获得一定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租房被拆迁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租赁房屋遇拆迁的,可以向出租人请求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租赁房屋如遇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商铺时,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商铺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在出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就自己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应该由谁赔偿?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商铺时,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商铺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房屋拆迁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租客是可以获得一定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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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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