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变更吗,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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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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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律顾问 房屋拆迁 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变更吗,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吗

一、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吗

拆迁协议不可以更改安置人。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为法人的,要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资料,或实地考察,要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

2、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核实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与协商内容一致。

一、拆迁安置协议生效后能否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如果要变更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n\n\n\n\n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么?

法律分析:

可以,但要经过双方同意。

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

拆迁协议的法律特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更名吗

可以,但要经过双方同意。

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

拆迁协议的法律特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一、拆迁协议怎么补办

拆迁安置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所以,拆迁安置协议丢了一般不会有影响。

因为拆迁补偿协议的形成,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个人所为,而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共同所为。

如果拆迁补偿款还没有到位或者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内容还没有实现,最好向拆迁补偿部门说明情况,进行挂失、补签,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哪里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请拆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

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个单位。

同时去拆迁部门补办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具结书;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民法典上的拆迁安置协议的意义和区别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解读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不是行政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

如果因为协议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更名吗?

拆迁协议上有名字就是被安置人。

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拆迁协议上有名字就是被安置人吗

拆迁协议上有名字就是被安置人。

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更名吗?

法律分析:

可以,但要经过双方同意。

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

拆迁协议的法律特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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