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房屋拆迁如何补偿,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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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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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房屋拆迁如何补偿,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湖南衡阳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

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

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

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

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

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房屋拆迁各个城市都会先制定补偿和安置的办法才能更好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才会避免各种纠纷,但一般对于城市的不同,所制定的办法就有所区别,但是一般都会尽可能的保障这些群体可以得到更好的安身之处。

一、征地安置补偿的流程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怎么样的?

法律主观:

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

即 计算补偿金 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 ,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仍散见于 土地管理法 及 地方性法规 ,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 农村宅基地房屋 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 宅基地补偿 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 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

法律客观: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

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对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经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面积;已合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每户搬家费300元。

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二)因拆迁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四)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衡阳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衡阳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细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

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

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

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

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

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房屋拆迁各个城市都会先制定补偿和安置的办法才能更好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才会避免各种纠纷,但一般对于城市的不同,所制定的办法就有所区别,但是一般都会尽可能的保障这些群体可以得到更好的安身之处。

一、征地安置补偿的流程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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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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