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法律分析:一、严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三、严禁进行广告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四、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五、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六、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或向培训者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八、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九、严禁布置书面作业;十、严禁泄露家长和培训对象个人信息。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要坚持依法办学;三、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四、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五、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
六、要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七、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八、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九、要与培训对象签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十、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法律分析:
一、严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严禁进行广告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五、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
六、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或向培训者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八、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九、严禁布置书面作业;
十、严禁泄露家长和培训对象个人信息。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
六、要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要与培训对象签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法律分析:
五条禁令:
1、严禁违规收费、向学生征订或推销违规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2、严禁酗酒后上班、工作时间打麻将、参与赌博以及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3、严禁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及会客;
4、严禁考试舞弊;
5、严禁训斥、讽刺、歧视、侮辱学生及家长,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不准:
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5、不准酒后上课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分析:
一、严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严禁进行广告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五、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
六、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或向培训者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八、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九、严禁布置书面作业;
十、严禁泄露家长和培训对象个人信息。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
六、要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要与培训对象签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法律分析:
一、严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严禁进行广告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五、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
六、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或向培训者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八、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九、严禁布置书面作业;
十、严禁泄露家长和培训对象个人信息。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
六、要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要与培训对象签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法律分析:
一、严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严禁进行广告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五、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
六、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或向培训者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八、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九、严禁布置书面作业;
十、严禁泄露家长和培训对象个人信息。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
六、要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要与培训对象签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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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运城市企业拆迁补偿,2023运城市教师十要十三严禁内容是什么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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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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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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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