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征收与收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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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征收与收购有什么区别

一、征收与收购有什么区别

征收与收购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性质、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法律基础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区别的详细阐述:

一、行为性质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性的取得,其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逆性。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通常需要服从国家的征收决定,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收购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市场行为,是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产权交易。收购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收购协议,其过程和结果均受市场规则的约束。

二、目的

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建等。这些项目通常具有公益性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实现,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征收手段来取得必要的土地和房屋资源。

收购的目的则更多地是出于商业考虑,如扩大市场份额、获取优质资产等。收购方通常通过购买被收购方的股权或资产来实现其商业目标,这一过程中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

三、实施主体

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既是决策者也是执行者,具有主导权和强制力。

收购的实施主体则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主体在市场中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其收购行为受市场规则的约束和调整。

四、法律基础

征收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为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收购行为则主要受《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这些法律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收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征收与收购在行为性质、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法律基础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征购和征收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拆迁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城市居民;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针对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乡、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或村民。

  

(三)补偿内容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征收和收购的区别

法律分析:

没收: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征收: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公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征收和没收的区别

政府收购房屋是通过购买方式将房地产产权变成政府所有;

政府征收房屋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政府征收是收购是买卖,自愿的,可以卖也可以不卖;

而征收是强制性的,必须卖,没有选择性。

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政府房屋收购和征收的区别

政府收购房屋是通过购买方式将房地产产权变成政府所有;

政府征收房屋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政府征收是收购是买卖,自愿的,可以卖也可以不卖;

而征收是强制性的,必须卖,没有选择性。

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政府征收和政府收购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拆迁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城市居民;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针对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乡、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或村民。

  

(三)补偿内容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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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政府房屋收购和征收的区别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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