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拆迁建路补偿标准,古路头拆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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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拆迁建路补偿标准,古路头拆迁情况

一、古路头拆迁情况

一、余姚市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

1、梨洲街道古路头村

(1)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14号):拟征收梨洲街道古路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218公顷。

(2)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15号):拟征收梨洲街道古路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236公顷。

(3)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16号):拟征收梨洲街道古路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1.1189公顷。

2、梨洲街道古路头村、双桥村

(1)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17号):拟征收梨洲街道古路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531公顷、梨洲街道双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52公顷。

(2)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18号):拟征收梨洲街道古路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431公顷、梨洲街道双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156公顷。

3、凤山街道剑江村

(1)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19号):拟征收凤山街道剑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5317公顷。

(2)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余政预告(2022)第20号):拟征收凤山街道剑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2862公顷。

(3)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编号2022-016)》:拟征收凤山街道剑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052公顷,东至阳光花园,西至余姚市公共文化中心,南至舜水大桥北,北至阳明东路。耕地1.1295公顷,园地0.1245公顷,林地0.9116公顷,交通用地0.002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32公顷,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45公顷,未利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57公顷,未利用地(草地)0.0142公顷。

4、凤山街道皇山桥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编号2022-015)》:拟征收凤山街道皇山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710公顷,东至皇山桥村村界,西至云映凤园,南至皇山桥村村界,北至晨光家园。其中,耕地0.0991公顷,林地0.2586公顷,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3公顷。

二、余姚市拆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余政发〔2020〕1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梨洲街道(除章雅山村、长田村、茭湖村、上王岗村、金冠村、燕窝村、陈洪村、雁湖村)、凤山街道为一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1)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征地综合价为7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2000元亩。

(2)征收集体所有林地、集体未利用地:按相应片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21〕8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文峰区聂村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征收范围:1、东临208国道;

西临京包线;

南临环城高速路;

北临古店村南。

2、东临208国道;

西临京包线;

南临镇政府路;

北临古店旧中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古店村整体搬迁吗

法律分析:

征收范围:1、东临208国道;

西临京包线;

南临环城高速路;

北临古店村南。

2、东临208国道;

西临京包线;

南临镇政府路;

北临古店旧中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古店村整体搬迁吗?

法律分析:

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联合村康馨家园、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红旗花园二期劳一村片区、郑店街道东风村(创源路、东风大道、吴洋松)拆迁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和拆迁红线图,拆迁、安置和临时过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第九条 第二款 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第一款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或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

第十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五、郑店街拆迁哪些地方

法律分析:

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联合村康馨家园、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红旗花园二期劳一村片区、郑店街道东风村(创源路、东风大道、吴洋松)拆迁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和拆迁红线图,拆迁、安置和临时过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第九条 第二款 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第一款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或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

第十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六、崇文6号地拆迁吗

法律分析:

征收范围:1、东临208国道;

西临京包线;

南临环城高速路;

北临古店村南。

2、东临208国道;

西临京包线;

南临镇政府路;

北临古店旧中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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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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