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全国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纠纷的92条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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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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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全国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纠纷的92条指导意见(二)

一、全国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纠纷的92条指导意见(二)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订阅号|法律大数据库

二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36、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审查要点

(1)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国内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案件,排除适用特别程序和其他程序案件。

37、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38、因法律、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均有强制性规定,故劳动合同纠纷亦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如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但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允许当事人约定其中一地法院管辖。

39、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因履行合同中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侵权纠纷、婚姻关系、继承、抚养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纠纷,但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抚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除外。

40、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合意确定争议解决方法、旨在产生民事诉讼法上效果之诉讼契约的民事诉讼行为,即规定在当事人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约定把这种争议提交给所选择的法院进行解决,并不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也即它并不是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协议管辖不能适用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进行附条件。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同时出于民事诉讼安定性要求和防止诉讼拖延考量,协议管辖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

42、管辖协议的形式审查要点

(1)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管辖协议。

(2)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3、当事人以有口头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协议。

44、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审查要点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还包括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5、实际联系仅指事实上的联系,即该地点与争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有联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列举的联系点外,一般还可能有当事人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地、营业地、货物装运地、货物运输目的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    

46、双方当事人均为涉外主体的海事纠纷,被选择的中国法院并不要求必须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

47、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处理审查要点

(1)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以签订管辖协议的住所地为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8、在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具体地址的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只有当实际居住的地方符合“经常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要件时,该实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否则仍应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9、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确定性审查要点

(1)即使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按照有效处理。

(2)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此约定的管辖法院仍然是明确的,约定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50、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要求具有确定性,并非要求具有唯一性。

51、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有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2、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而无效。    

53、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应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而无效。

5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当事人所在地”系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其他某一特定地址,故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在地”可能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所在地”可能为其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等。因此,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上述可能的所在地中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55、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首先要解决的是由哪一个国家或法域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其次才是根据该国国内或该法域内程序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因此,涉外管辖协议选择的法院并非必须确定到某一国家或法域内的特定法院。

56、协议管辖的禁止性规定审查要点

(1)国内案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涉外案件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57、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为绝对无效。但存在两个以上法定专属管辖法院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管辖协议,从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因为这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订立管辖协议,约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这两个专属管辖权法院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同样,对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中,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管辖协议,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中进行选择。    

58、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并非绝对无效,应结合具体情况处理。约定由“XX地XX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为当事人在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应当有效;约定由“XX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当事人选择的地域管辖有效,并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约定由“XX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只约定了地域管辖,应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59、协议管辖违反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规定的,一般也无效。但某一案件当法律规定的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法院不止一个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从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或集中法院中进行选择。

60、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并未排除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也即特殊地域管辖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

61、管辖协议的独立性、效力审查要点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否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由消费者决定,经营者不得主张。

(2)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3)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协议全部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不提出异议的,可认为当事人补正了这类管辖协议的效力。

62、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经协商后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虽相对于原合同而言,还款协议达成后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金钱支付关系),但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原合同而形成的,是基于原合同而产生,与原合同密切相关。如双方当事人就还款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是与原协议有关的争议,则应受原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

63、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受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

64、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管辖协议,效力及于其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65、管辖协议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审查要点

(1)当事人约定不得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2)当事人约定既可以向协议管辖法院起诉,也可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

66、我国审判实践中,如果管辖协议没有明确为非排他性的,则应推定解释为排他性管辖协议,这体现了支持协议管辖的司法政策。如涉港案件中,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香港法院非排他性管辖,则没有排除内地法院的管辖权。如果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香港法院管辖,则排除了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67、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的,应当解释为由被选择的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68、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确定性管辖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联系,允许当事人选择一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并不影响协议管辖的排他性。如当事人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类管辖协议虽约定两个法院,但仍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不可向约定的两个法院之外的法院起诉,也即此类管辖协议仍然具有排他性。

二十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答》

69、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该约定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答:199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曾明确当事人协议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对原解释第24条作了修改,该条规定有两层涵义:一是即使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按照有效处理。二是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70、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如当事人原约定“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裁决”,该住所地是指原住所地还是变更后的住所地?

答:司法解释在讨论该条时也存在争议,如果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当事人订约时的预期,也防止当事人迁居而人为规避原约定管辖,但确实存在着不方便诉讼问题。而如果按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疑对原告方便诉讼。但司法解释在权衡利弊后规定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另有约定除外”,故应按此规定执行。当然,如果被告无异议且应诉答辩的,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11月)

71、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发生协议管辖效力。

7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根据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

答:协议管辖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的,应当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废除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的规定,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仍具法律效力,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管辖协议应当具备确定性的规定,不应机械理解为唯一性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两个以上的,仍应认定管辖协议具备确定性。    

73、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管辖协议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答: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多份管辖协议的,应当依据形成在后的管辖协议确定案件管辖。

7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可见,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司法管辖的,尽管仲裁约定无效,但协议管辖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75、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于担保法律关系?

答:基于仲裁协议的自愿性以及独立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担保法律关系。

十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发【2006】4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76、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77、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78、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79、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80、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81、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

82、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8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84、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85、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如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定该约定不明确。

86、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传真、电报、对帐单等形式发出管辖要约,单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要约作出书面承诺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十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疑难问题的解答》

87、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签订地,应按约定的签订地确定管辖。

88、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条款,但在送货单上印制了管辖条款,可否以该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对此应审查送货单上签收人一栏中签字人的身份,如签字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则该约定有效,可以送货单上该管辖约定确定管辖;如签字人仅为仓库保管员等普通工作人员,且被告否认其有权代表公司约定管辖的,则可以认为该约定无效。

89、债权转让中,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否继续有效。

如发生债权转让,新的债权人在接受债权的同时应视为接受原合同的约束,包括原合同对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及管辖权的约定,即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管辖权的约定继续有效。除非转让后双方当事人有新的约定。    

如合同约定由甲方(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仍应由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新的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的民诉法该规定与原民诉法规定相比,增加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连结点。故债权转让后,如约定的是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债权人所在地也可以认为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为有连结点。

90、当事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既非银行支行(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也非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而是该银行的总行或分行所在地法院,该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正如前面所述,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连结点。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如此约定,其约定由银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意思应是明确的。由于银行的特殊性,支行的放贷确实存在由总行或分行审批的情况,故约定由总行或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理解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为该管辖约定有效。

91、网购案件中,注册用户时的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因网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存在当事人在注册成为网络公司用户时,都会被要求点击同意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中一般都会有协议管辖约定,如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这类管辖约定属格式条款。对于管辖约定的格式条款,一般不认为存在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可以认定约定有效。对于网购中的管辖约定,也按一般的管辖约定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处理。    

92、关于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出现例如“由甲方住所地解决”等一些不规范的约定,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用语不规范的情形,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约定的条款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在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从条款内容确实无法判断只有一种确定的理解,例如只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无法认定是约定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也可能包含仲裁的可能性,故属于约定不明;如果除了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条款中还有诉讼费、诉讼、起诉等字样,足以判断是诉讼管辖约定的,则约定有效。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二、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及协议管辖规定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与其他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否则将由上级法院裁定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会因为管辖范围的不同,引发管辖权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案件管辖权就要交由上级法院裁定。

在协商解决管辖权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主动协商,通过平等、公正、合理的方式协商解决,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

如果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最终将由上级法院进行裁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管辖权裁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必要证据,并接受法院的调查和认定。

如果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裁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下级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判决案件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司法复议,要求对裁定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与其他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由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由上级法院进行裁定。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权分工、地域和案件性质等确定各自的管辖范围。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

协议管辖的规定如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那么,协议管辖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

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如何提管辖异议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

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合同纠纷中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与其他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否则将由上级法院裁定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会因为管辖范围的不同,引发管辖权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案件管辖权就要交由上级法院裁定。

在协商解决管辖权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主动协商,通过平等、公正、合理的方式协商解决,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

如果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最终将由上级法院进行裁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管辖权裁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必要证据,并接受法院的调查和认定。

如果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裁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下级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判决案件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司法复议,要求对裁定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与其他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由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由上级法院进行裁定。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权分工、地域和案件性质等确定各自的管辖范围。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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