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与他人签订补偿合同,「成功案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不履行,成功帮委托人挽回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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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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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拆迁公司与他人签订补偿合同,「成功案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不履行,成功帮委托人挽回100多万

一、「成功案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不履行,成功帮委托人挽回100多万

行政协议案件现在归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必须的法定程序。但是往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因其他情况导致行政机关不履行已经签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所涉及的是因为修路需要拆除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在安置房屋建设完毕后,行政机关以委托人有其他房屋已经安置为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本律师代理后,在庭审中提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遵守契约精神不仅仅是公民,还包括了所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公共利益导致履行不能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协议约定。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作出胜诉判决,责令补偿安置房200平方米,并按时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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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812行初29号

原告谷某,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宁市任城区某街道办林屯村光明第二十巷06号,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住所地济宁市

任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驻地,

第三人济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谷某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街道办)与第三人济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

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某及委托代理人周雪林,被告出庭负责人,第三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认 本安现已审理丝结.2013年11月18日,原告谷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谷某拆迁安置认定总面积为400平方米。其中200平方米安置,200平方米货币补偿,每平方米为2300共计肆拾陆万元整。租赁费按1处院发放。无任何经济纠纷。

原告谷某诉称,2013年因修路需拆迁原告位于某街道办林屯村的宅基地,第三人在同年11月18日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拥有的一处面积400平方米的宅基地,按照200平方米货币补偿,剩余200平方米安置房屋。协议签订后房屋被拆除,字基地被占用,但是至今200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取得安置。原告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起诉第三人后,被裁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被告系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的委托人,某街道办为适格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安置补充协议》,立即安置原告200平方米房屋(如无法安置,按照市场价格赔偿);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000元,并按照3000元半年的标准自2021年5月14日起继续支付至履行完《安置补充协议》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4000元;4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涉案的《安置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虽然是在2013年,但协议中约定的临时补助费一直发放

至2018年,房屋安置于2019年产生争议,且原告就上述协议已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

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又提起的行政诉讼,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述协议系第三人受被告委托与原

告谷某签订,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街道办承担,李营

街道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

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

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

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

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原告对被

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

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中。

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告知原告协议中房屋安置的履行情况,且即

便按照被告主张的2019年6月19日为计算起点,那么原告于

2021年6月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时,亦未超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故对被告主张的

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既要审查其是否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又要审查行政协议的契约效力性与合法性。本案中,

双方签订《安置补充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各方当事

人对案涉协议的有效性亦无异议。

关于案涉《安置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履行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0平方米房屋的货币补偿已履行完毕,临时补助费发放至2018年11月13日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剩余200平方米房屋安置是否已履行产生争议。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与谷茂远、谷传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2019年与原告签订的搬迁交局 充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二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是针对不同地点的房屋签订的协议,被告提交的

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述二协议系履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200平方米房屋的安置,即不能证实该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街道办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对未履行的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进行安置,并按照约定的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2018年11月13日以后的临时补助费至安置完毕止。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某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后继续

履行《安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对原告谷某200平方米的安置

房屋进行安詈,并按照每月500元向原告谷某支付自2018年

11月13日起至安置完毕之日止的临时补助费;

二、驳回原告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兆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兰

人民陪审员 刘 师

二、拒绝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的维权之路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厂房拆迁造成纠纷怎么办动迁企业

1、申请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企业拆迁详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

→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四、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般不可以委托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拆迁补偿款可以付给委托人吗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般不可以委托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拆迁赔偿款委托人签字有效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厂房拆迁造成纠纷怎么办动迁企业

1、申请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企业拆迁详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

→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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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公司与他人签订补偿合同,拆迁补偿款可以付给委托人吗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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