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纠纷中,拆迁安置协议的履行往往牵动着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当拆迁安置协议一审、二审结果均不理想的情况下,因二审判决就是生效判决,后续维权之路看似就走到了尽头,申请再审被提审的可能性难度极大。但近期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韩海祥两位律师代理的内蒙古自治区章有财(化名)先生的拆迁安置协议再审案件却实现了逆风翻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予以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李顺华、韩海祥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与不懈努力。我们来看看具体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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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亦或是刑事案件,再审提审堪称“金字塔尖”的程序突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符合第九十一条明确列举的情形—如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再审法院才可能启动提审程序。而征收拆迁纠纷中,由于涉及地方行政机关、牵扯地方利益,想要实现案件被提审的目的,难度更是成倍增加。
章有财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局。他与当地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调换协议》,这本应该是保障他自身权益的“定心丸”,却因对方未按约定交付置换房屋、拖欠临时安置补助费等问题,形成了一场持续数年的维权拉锯战。章有财就《房屋拆迁调换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违法责任,但一审、二审法院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竟然又以“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为由,判令征收中心对章有财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让这位年过七旬的老人一度陷入绝望—难道合法签订的协议,真的成了“废纸”?
业内人士都清楚,征收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官民博弈”的隐形张力。行政机关作为协议一方,往往掌握着信息、资源优势,而被拆迁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很容易受损。这种情况下,想要推翻生效判决,获得高院提审机会,不仅需要扎实的证据,更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对案件的透彻研究—这正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二、破局之道:看律师如何在“死结”中找到生机
接手案件后,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从细节入手,展开了抽丝剥茧般的专业分析。
他们首先锁定了协议的核心效力问题。对方主张“原计划无法完成征收属于不可抗力”,试图规避违约责任,但律师团队通过研读《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征收计划调整” 并非法定不可抗力,不能成为不履行协议的理由。这一法律定性,直接戳破了对方的抗辩逻辑,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针对协议中“若无法交付置换房屋,按每平米X万元补偿”的条款,对方试图将其解读为“无效约定”,而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则敏锐地指出:这一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理应作为货币补偿的合法依据。在律师看来,行政协议的核心是“契约精神”,既然双方自愿约定,就应当严格遵守。这一主张,直击行政协议履行的本质,也成为打动高院的理由之一。
律师团队也并未局限于单一诉求,而是构建了完整的权益主张体系: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约定加倍支付,因为协议中“二年后交不了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加倍”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停产停业损失属于法定补偿范围,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拖欠补偿款的利息,是对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理应赔偿。
这些主张环环相扣,既基于协议约定,又紧扣法律条文,形成了紧密的论证链条,是案件被提审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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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章有财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这一裁定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胜利,也让更多身处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中的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回顾整个案件,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熟悉法律条文,更在于他们懂得如何将法律武器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结合。他们没有被“行政机关强势”的固有印象束缚,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协议条款的字里行间寻找权益支点,从一审、二审的判决中发现各种漏洞,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至关重要的“再审机会”。
在征收拆迁维权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因为不懂程序、怕 “得罪”行政机关而放弃维权,或因找错方向而错失良机。本案的实践证明:专业的律师,不仅是案件的 “代理人”,更是当事人权益的 “守护者”。他们能在当事人迷茫时指明方向,在对方强势时坚守底线,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结语:维权之路,专业律师是最可靠的“同行者”。
章有财的案件被高院提审,是法律公正的体现,更是专业力量的胜利。在征收拆迁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一纸协议背后可能隐藏着多个法律陷阱,一次程序失误就可能导致权益严重受损。此时,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就等于为自己的维权之路装上了“导航系统”—他们能避开误区,突破程序壁垒,让每一份合法权益都得到应有的尊重。
法律分析: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可以查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
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
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拆迁过程中一般存在三种形式的诉讼:
刑事,行政,民事。
但是怎么运用确实一个“技术活”,行政诉讼是给政府压力的,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实体矛盾的,刑事起诉是权利真正受到极大损害的时候才使用的。
第一、协商。
第二、上访。
第三、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可以查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条例:
维护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认为行政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公正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
结语
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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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如何破解拆迁房屋困局,拆迁协议无效成功案例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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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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