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征收令基准价的落款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委托的单位。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些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征收令的基准价落款可以是这些房屋征收部门。
二、此外,根据同一条例的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这些被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也需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征收令的基准价落款也可以是被委托的单位。
总结来说,征收令基准价的落款,应当是负责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被委托承担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征收公告不完全等同于征收决定,有的发布的公告当中,某区人民政府或者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第几号征收决定,就是把征收决定的全部内容全部摘录进去,然后下面附了一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全套的,这个就是以征收决定以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大家了。
那还有的就是征收公告仅仅是包含了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那我们通过证书公告也可以知晓征收决定的一些内容,服或者不服,也是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和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就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有咱们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某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规定的更为详细。
征收公告并不等同于征收决定。
征收公告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启动,包含了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告也可以知晓征收决定的一些内容。
然而,征收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包含了征收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且可能会附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此,征收公告是征收决定的一种告知形式,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
1、土地征收预公告一般至少30天后正式征地,一般时间为45天左右;
2、征地公告公示到开始征地有多长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发布征地公告后,在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通过后实施土地征收。
双方需要签署相应的协议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征收公告与征收决定在法律性质、针对对象及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公告并不等同于征收决定。
征收公告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启动,包含了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告也可以知晓征收决定的一些内容。
然而,征收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包含了征收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且可能会附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此,征收公告是征收决定的一种告知形式,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
1、土地征收预公告一般至少30天后正式征地,一般时间为45天左右;
2、征地公告公示到开始征地有多长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发布征地公告后,在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通过后实施土地征收。
双方需要签署相应的协议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征收公告与征收决定在法律性质、针对对象及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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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 征收令 合同,征收公告等于征收决定吗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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