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国有土地房拆迁怎么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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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国有土地房拆迁怎么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吗?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吗?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归属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情况,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所以因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补偿费用自然应归其所有。

分配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会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并决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一般来说,补偿费会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平均分配。如果土地是农民使用的,补偿费会直接发放给农民;如果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费则会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笔补偿费。他们可以选择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也可以分配到各户,或者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这些决定都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并确保其合法性。

总的来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决定如何分配和使用这笔费用。

二、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是按什么来分配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体组织支付的用发展再生产的款项,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不能私分的,而应全部用来发展再生产。

但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的个别成员给花光了,而作为村民却没有落着任何好处,因此确定一定的比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到村民个人手中,已经被国家许多政府部门所认识。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什么程序分配土地补偿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一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实践中,村民会议的形式大致有三种形式:

一是全体或者大部分村民参加的大会;二是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参加表决的会议;三是村民委员会拟定好了分配方案后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式的大会;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只要达到了法定人数通过,在法律上一般都是认可的。

所以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大会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个别村民的应得合法利益,则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使用土地补偿费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1、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

(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面向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

3、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5、交付土地。

四、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2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君,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茗,主任。

  行政负责人张德祥,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志国,管委会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不履行土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吉行终4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6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20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翔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君、王光,被申请人净月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张德祥,委托代理人丁志国、刘芳,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翔宇公司系新立城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

2001年5月15日,翔宇公司与新立城镇齐家村签订协议,使用齐家村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扩建塑钢窗厂。

2003年3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规划部门为翔宇公司颁发四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获得吉林省国土厅颁发的用地预审报告。

翔宇公司向新立城镇人民政府缴纳10万元土地出让金,尚欠18.8万元未缴,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5月13日,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发(2011)59号批复,净月管委会和长春市国土局净月分局分别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净月开发区新立城镇齐家村32.8422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翔宇公司使用的上述10000平方米土地,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4年6月25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与翔宇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翔宇公司房屋、地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总计补偿24231405元。

2014年7月15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与新立城镇齐家村签订征地协议,征收齐家村集体土地13500平方米,土地补偿费每平方米15元、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60元,总土地补偿金101.25万元。

2014年7月21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将上述补偿足额支付给齐家村。

2015年6月,翔宇公司足额领取补偿款。

因对土地补偿费有异议,翔宇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净月管委会不予土地补偿的行为违法,判令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612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认为,翔宇公司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履行全部征地审批程序,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是与村集体签订协议,使用集体土地。

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净月管委会已将土地补偿款给付村集体并无不当。

翔宇公司若主张未到期土地权益,可另行向村集体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翔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496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本案中,涉案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翔宇公司未提供征收期间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证据,也未提供涉案土地权属证书。

净月管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并无不当。

翔宇公司要求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其土地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翔宇公司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翔宇公司向村民支付征收补偿款并建设厂房6000平方米,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建设用地。

2013年,翔宇公司将土地预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交给净月管委会下属的土地工作站,未办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政府的原因,并非翔宇公司原因。

2、《丁二十二路立交桥专题会议纪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企业征收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纪要可以看出,每个企业都参照该会议纪要执行,对翔宇公司也应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对其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净月管委会答辩称:

翔宇公司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该土地为新立城镇齐家村所有,翔宇公司无权主张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请求驳回翔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并非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而是归属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仅可以就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属于其所有的物品获得补偿。

本案中,翔宇公司仅仅是涉案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非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净月管委会将土地

五、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支配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2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君,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茗,主任。

  行政负责人张德祥,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志国,管委会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不履行土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吉行终4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6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20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翔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君、王光,被申请人净月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张德祥,委托代理人丁志国、刘芳,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翔宇公司系新立城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

2001年5月15日,翔宇公司与新立城镇齐家村签订协议,使用齐家村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扩建塑钢窗厂。

2003年3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规划部门为翔宇公司颁发四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获得吉林省国土厅颁发的用地预审报告。

翔宇公司向新立城镇人民政府缴纳10万元土地出让金,尚欠18.8万元未缴,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5月13日,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发(2011)59号批复,净月管委会和长春市国土局净月分局分别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净月开发区新立城镇齐家村32.8422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翔宇公司使用的上述10000平方米土地,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4年6月25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与翔宇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翔宇公司房屋、地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总计补偿24231405元。

2014年7月15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与新立城镇齐家村签订征地协议,征收齐家村集体土地13500平方米,土地补偿费每平方米15元、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60元,总土地补偿金101.25万元。

2014年7月21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将上述补偿足额支付给齐家村。

2015年6月,翔宇公司足额领取补偿款。

因对土地补偿费有异议,翔宇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净月管委会不予土地补偿的行为违法,判令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612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认为,翔宇公司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履行全部征地审批程序,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是与村集体签订协议,使用集体土地。

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净月管委会已将土地补偿款给付村集体并无不当。

翔宇公司若主张未到期土地权益,可另行向村集体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翔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496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本案中,涉案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翔宇公司未提供征收期间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证据,也未提供涉案土地权属证书。

净月管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并无不当。

翔宇公司要求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其土地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翔宇公司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翔宇公司向村民支付征收补偿款并建设厂房6000平方米,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建设用地。

2013年,翔宇公司将土地预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交给净月管委会下属的土地工作站,未办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政府的原因,并非翔宇公司原因。

2、《丁二十二路立交桥专题会议纪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企业征收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纪要可以看出,每个企业都参照该会议纪要执行,对翔宇公司也应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对其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净月管委会答辩称:

翔宇公司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该土地为新立城镇齐家村所有,翔宇公司无权主张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请求驳回翔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并非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而是归属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仅可以就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属于其所有的物品获得补偿。

本案中,翔宇公司仅仅是涉案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非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净月管委会将土地

六、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体组织支付的用发展再生产的款项,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不能私分的,而应全部用来发展再生产。

但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的个别成员给花光了,而作为村民却没有落着任何好处,因此确定一定的比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到村民个人手中,已经被国家许多政府部门所认识。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什么程序分配土地补偿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一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实践中,村民会议的形式大致有三种形式:

一是全体或者大部分村民参加的大会;二是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参加表决的会议;三是村民委员会拟定好了分配方案后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式的大会;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只要达到了法定人数通过,在法律上一般都是认可的。

所以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大会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个别村民的应得合法利益,则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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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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