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殖厂拆迁案例:10年养殖场一朝变违建?在明拆迁律师一纸复议申请解拆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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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10年养殖场一朝成违建?】


2006-2007年期间,为响应集中发展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号召,甲、乙、丙均承包了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某村养殖片区内的养殖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原本荒芜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并陆续建设起养殖用房及各种附属设施,用于孔雀、鸽子、鸡、鸭、鹅、猪、牛、狗等畜禽养殖业发展,开始了艰辛的养殖创业之旅。


十年风雨路过去,随着耗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各区开始综合整治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基地。2017年4月下旬,三人相继收到北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内违法用地的通知》,认定三户养殖场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要求他们于5月1日前将养殖场内建筑物、堆放物自行拆除、腾退,逾期未拆除、腾退,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收到通知后的三人百思不得其解:地是村委会发包的,而且多年来一直是村里的养殖基地,要违法不应该早处置了么?养殖场是其家人生计来源,为了保住“饭碗”,三人经熟人介绍,于2017年5月初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双管齐下标本兼治】


承办案件之时,镇政府拟定的强制拆除实施已经是迫在眉睫。为了避免错误的拆迁造成各方财产权益的不可逆损害,黄艳律师决定双管齐下:


一方面,给三位委托人写好了《财产保护申请》,让委托人带回去直接交给当地的公安部门,请求他们保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免遭未经法定程序的违法拆除——按照法律规定,拆违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在强制执行决定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不得实施拆迁。


另一方面,为了彻底解决委托人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根本问题,黄艳律师标本兼治,同时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前述《关于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内违法用地的通知》。原来,经过深入分析,前述通知存在四大违法情形:


①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因此,镇政府并无职权处置违法用地案件;②三委托人自承包养殖地以来一直将承包地用于畜禽养殖,土地用途一直为农业用途,完全符合《畜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③镇政府的执法程序简单粗暴,没有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立案、调查、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④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镇政府向三人下发的拆除通知并无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为支撑,故法律依据不足。


2017年6月下旬,区政府审结此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援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9条,确认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责令纠正,并据此认定镇政府作出的《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内违法用地的通知》超越职权,无法律依据,最终决定撤销前述通知。


【案件点评:此一时彼一时的政策】


针对此案,在明拆迁律师认为,近期在全国各地频繁上演的养殖场拆除、腾退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对农业发展的科学、合理规划。若干年前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鼓励、刺激农民及其他投资者大干快上,发展养殖业,却未对地方的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状况进行统筹规划。结果导致了如今“翻脸比翻书快”的局面,令养殖户苦不堪言。造成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是需要深刻总结、反思的,而同时,养殖场如遭腾退、拆除,其基本补偿权益应当依法保障。对于动辄以拆违、违法用地查处相威胁的,养殖户应尽快发动法律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不被肆意践踏、剥夺。(黄艳、连尚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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