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旧城改造,黑龙江案例:基于政府承诺扒窗改门用于出租却被处罚,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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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黑龙江省旧城改造,黑龙江案例:基于政府承诺扒窗改门用于出租却被处罚,法院:撤销

一、黑龙江案例:基于政府承诺扒窗改门用于出租却被处罚,法院:撤销

基本案情

何某原在某居民委拥有住宅(实际用于经营食杂店)。2014年因旧城改造被征收,经协商于2015年与征收办签订《承诺书》,约定回迁后可\"自行开门继续经营\"。

2015年10月,何某将回迁房屋窗户改为门面用于出租。2019年11月,综合执法局以\"未经审批扒窗改门\"为由立案调查,2020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恢复原状并罚款5000元。

双方观点

何某认为,改门行为严格履行《承诺书》约定,且该协议经管委会批准,具有行政协议效力。执法局未充分听取申辩、未告知听证权利,处罚程序违法。

执法局辩称: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权查处违建。何某未补办审批手续,改门行为违法。已履行调查、告知等程序,何某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裁判结果

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关于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征收办作为管委会下设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与何某签订的《承诺书》系经层报住建局及管委会批准后作出,具有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对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负有履约义务。何某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赖,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扒窗改门\",该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执法局仅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认定违法,却未审查《承诺书》的行政协议属性及管委会的批准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调查取证。执法局忽视关键证据的行为,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再次,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何某改门行为系经政府特许的补偿行为,与一般违法建设存在本质区别。执法局机械适用《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考虑行政行为的前后一致性,违反\"禁止反复无常\"的行政法原则,属于明显不当。

关于程序合法性问题。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重要文书无何某签字确认;听证告知书由他人代签;处罚决定未体现对《承诺书》效力的审查过程。这些程序缺陷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保障。

二、窗改门城管能强制执行吗

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在承重外墙上是违法的,根据国家建筑装饰法规可以处罚;

非承重外墙上的窗户改成门洞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建筑结构变动和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窗改门的处罚标准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施以及罚款的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分析

分两种情况:

1、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

该种行为是属于国家建筑装饰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施工改造行为,可以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是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窗改门明确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窗改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标识、五平方米以下电子滚动显示屏等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根据国家建筑装饰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窗改门等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三、窗改门处罚法规依据

法律分析:

案外人异议解除查封典型案例: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

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

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但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

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四、案外人异议解除查封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把窗户改成门不违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违法行为一般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把窗户改成门违法吗

法律分析:

把窗户改成门不违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违法行为一般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商铺窗改门违反什么规定

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在承重外墙上是违法的,根据国家建筑装饰法规可以处罚;

非承重外墙上的窗户改成门洞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建筑结构变动和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窗改门的处罚标准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施以及罚款的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分析

分两种情况:

1、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

该种行为是属于国家建筑装饰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施工改造行为,可以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是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窗改门明确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窗改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标识、五平方米以下电子滚动显示屏等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根据国家建筑装饰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窗改门等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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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黑龙江省旧城改造,把窗户改成门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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