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消费者保护法具有对象特定性、权力配置倾斜性及规范强制性等特点。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这一特定社会群体作为保护对象。消费者保护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国家充分认识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其最为核心的立法宗旨。
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民商法所采取的均等保护的方法和手段,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赋于消费者更多的权利,课以经营者更为严格的义务,在权力配置上明显向消费者倾斜,是典型的强调实质公平的法律。
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消费者保护法在承认传统私法所确认的权利的同时,强调公权力的介入,以社会正义、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体现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因此,在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多为强制性规范,交易者的意思目治受到严格限制。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法律主观: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
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包括两种:
一是人身利益,即消费者对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全等不受经营者非法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即消费者所享有的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_斜。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
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
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
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包括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主要内容如下: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有权自主选择,决定购买商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如下: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包括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主要内容如下: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有权自主选择,决定购买商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如下: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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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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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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