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制定的政策不同,因此超出宅基地面积部分也略有不同,收费标准也略有差异,部分地区2021年收费标准如下:
1、河南省2021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规定超出50平以下的,每平收费2.5元,51到100平的收费5元平,101到150平的收费10元平;
2、河南新乡市新乡县2021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一户一宅超出起征面积,超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标准为超出面积1-100_部分按每年5元_计费;超出面积101-200_部分按每年10元_计费;每增加100_标准提高5元_计费,以此类推;
3、河南新乡市延津县2021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一户一宅超出起征面积阶梯式计费标准为超出面积1-50_部分按每年2.5元_计费;超出面积51-100_部分按每年5元_计费;超出面积101-200_部分按每年10元_计费;超出面积201-300_部分按每年20元_计费;对大于300_以上的宅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
4、山东省2021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超出50平以内的部分按1元平收费、超出标准面积50-149平的按3元平收费;
5、江西余江2021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对于超出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1-50平米的部分,收取10元平方米;超出51-100平方米的部分,收取15元平方米;超出101-150平方米的部分,收取20元平方米;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标准提高50元平方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
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4、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
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6、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7、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4、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
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6、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7、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延津县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2、河南延津县农村开始试点征收宅基地持有费
3、延津县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文件
4、延津县农村拆迁标准
5、延津县宅基地收费标准
6、延津县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7、延津县宅基地收费合理吗
8、延津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9、延津县征地补偿标准
10、河南延津宅基地收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延津县宅基地拆迁补偿,宅基地收费标准与时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延津县宅基地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费标准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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