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拆迁补偿政策,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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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拆迁补偿政策,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县政府于2021年8月19日印发了《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城府发〔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9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城口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城府发〔2008〕33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一)国家层面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作出了较大调整。

1.征地范围方面。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征地的6种情形(主要包括: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成片开发等)方可征收土地,不符合的,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保障。

2.征地责任主体方面。强化了县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由原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县人民政府。

3.征地程序方面。对征地程序作了调整,将原征地取得市批复后的部分程序前置,要求县政府在征地报批前需完成拟征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4.征地补偿安置方面。一是将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补偿”调整为“公平、合理补偿”。二是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计算,并要求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三是对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财产权。

(二)市级层面提出了新规定。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规定对征地责任主体、区片综合地价、安置人员范围、安置人数计算方法、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1.关于征地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和征地实施机构的职责。

2.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关于安置人员范围。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对安置人员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

4.关于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制定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是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规定,对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调整。

本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征地补偿。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林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分区范围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在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占比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第七条明确了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第八条明确了农村房屋和其他地上构(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九条明确了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条规定了企业搬迁补助,取消了原住房补偿中的残值收购和超面积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分别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三条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安置对象的确定。第十四、十五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将现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奖励补助等内容。其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住房安置的原则和对象进行了明确;第十八条例举了不予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第十九条明确了住房安置三种方式和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给予自建安置住房补助;第二十一条对货币安置方式进行了细化;第二十二条对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了细化;第二十三条对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列举;第二十四条对2处以上房屋情形的处置方式进行了说明;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重置价格标准50%补助的几种情形;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建安造价的审定程序;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临时安置费标准;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搬迁费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逾期不搬迁腾地以及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屡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无监护人费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政策适用、施行时间和对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解释内容。

三、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根据新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令相关规定,结合城府发〔2008〕33号文件和城府发〔2013〕53号文件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依据新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市政府令,征收土地的主体为区县人民政府,《办法》按此规定,强化了县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和征地实施机构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依据新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市政府令,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办法》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为加强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办法》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县不低于3.5万元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办法》将原农村住房补偿标准调整为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重置价格”是指在当前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造与被搬迁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所需的费用)。我县的重置价格标准参照重庆市中心城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制定。

(四)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2.5万元亩,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0.8万元亩”的规定,结合城口县的实际,《办法》在制定时,将原“扣除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调整为“扣除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仍将青苗补偿、坟墓补偿进行单列。对于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所在区域的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办法》将原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调整为“户口+承包经营权”为主进行认定,对户口迁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除33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服刑人员外,新增加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符合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人员和进城落户人员,排除了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对《办法》第十一条所称“长期”进行了解释: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按照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33号文件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面积”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调整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八)关于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助。《办法》将33号文件中的“集体土地企业补偿”的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调整为“企业搬迁补助费”,并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服务类”三类按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含设备搬迁损耗、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法律分析:

征收最高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收口粮田的补偿标准

口粮地被征用补偿如下:

1、口粮地被征用一般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口粮地征用赔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收山林补偿款归谁林地征收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林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林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经济组织确定如何分配。

如果林地被承包,地上附作物补偿就归个人所有。

三、农村征地修路哪个部门管征地要合法。

如果政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强征农民的土地,其行为是违法的。

当事的农民,可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投诉。

也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

四、征地补偿款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口粮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口粮田的补偿标准?征收最高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第二,征地(耕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

第三,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

每个人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其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最多不超过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如果这些补偿不能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五、征收口粮田的补偿标准?

征收口粮田的补偿标准?征收最高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第二,征地(耕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

第三,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

每个人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其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最多不超过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如果这些补偿不能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六、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收最高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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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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