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征收房屋补偿,无人机擒贼:“贼”以“窃”为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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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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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台湾省征收房屋补偿,无人机擒贼:“贼”以“窃”为生的原因

一、无人机擒贼:“贼”以“窃”为生的原因

#法律#

2025年6月2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绵阳特巡警支队启动无人机侦查的“办小案护民生”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贼”为何以盗窃为生、贼“零口供”应如何处理;欲知“无人机擒贼”的最终结局,还得从一起电动自行车电池被盗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土地增值收益

一、无人机擒贼的原因

2024年10月12日早上,居住在绵阳市长虹橡树郡小区的李女士急着上班,发现停放在路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不翼而飞。电池被盗意味着半个月工资打了水漂,李女士很着急,于是就向警方报了案。

绵阳警方调取的小区监控显示,10月12日1:30,一名戴墨镜男子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徘徊,见附近没有人迅速打开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座取出电池。随后,一辆轿车开了过来,男子上了车,消失在夜色中。

那辆轿车开到路口转了个弯来到这个小区的南门,那名戴墨镜男子又来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确定周边无人后,戴墨镜男子用工具撬开电瓶车后座垫,用剪刀剪断电线搬出电瓶。随后,那辆轿车又开了过来,……

绵阳警方继续查看小区内的监控发现,戴墨镜男子伙同他人在小区内两处作案,一夜之间有5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被盗。为尽快消除小区居民的担忧,绵阳警方对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展开视频追踪侦查。

小区附近的卡口监控抓拍了那辆轿车,且车内前排两名男子面部特征十分清晰。通过对比分析,绵阳警方确定车辆驾驶人是刘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是曾某。曾某的出现引起了警方高度怀疑:

嫌疑人曾某今年55岁,四川本地人。曾某8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过去20年时间有15年都是在监狱里面度过;曾某最近一次刑满释放是2024年的4月。

令人惊讶的是,在刑满释放后的5个月时间里,曾某分别在2024年5月、7月、9月因为盗窃被刑事拘留了三次,但每次都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批准逮捕。

在短短5个月内,曾某3次因盗窃被刑拘,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在绵阳警方看来,曾某的反侦查意识很强,如果警方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很难对他定罪量刑。

盗窃电动自行车,或者电池案值尽管不大,但给居民出行带来了很大的烦恼。面对这种情况,绵阳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将曾某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交由特巡警支队查个水落石出。

二、无人机擒贼记

随着专案组的成立,一张无形的大网在绵阳市悄然铺开。根据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外貌特征,侦查员首先对天网监控视频进行梳理,勾勒出了曾某近期的活动轨迹。

绵阳市长虹大道某处监控显示,2024年10月8日3:38,曾某从一个小巷子走出来站在路边四处张望。十几分钟后,曾某又回到这个巷子,不一会儿他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出来,消失在胡同中。

绵阳市沿江某一巷处监控显示,2024年10月14日,曾某在周围游荡。4:55,在确定安全后,曾某上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4:58,曾某戴着墨镜下了车,不一会儿他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巷子里出来。

曾某将电动自行车骑到了几百米外沿街的店面前,停放好车辆;第二天凌晨,曾某他来到店面前将这辆电动车骑走,……

曾某的反侦查意识特别强,在人力跟踪的时候,如果贴近侦查,他会立即终止盗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警方决定启用无人机进行侦查。

尽管无人机为案件侦查提供了新的视角,但在实际运用中仍面临技术难题,如:桨叶噪音、照明等条件。为保证行动万无一失,在投入无人机侦查前,特巡警支队进行了实测调试。

绵阳警方最终确定,无人机飞行高度控制在200米以上、利用近红外补光进行画面成像,那么无人机擒贼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吗?

特巡警支队民警利用无人机对曾某的行动轨迹展开持续追踪,发现他实施盗窃后多次前往涪城区白土村一带。据此初步确认白土村是销赃点。

曾某警惕性很高,每次停车后他都会保持观察。绵阳警方决定在白土村采取无人机和侦查员化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锁定销赃点。

2024年10月26日,曾某驾驶车辆前往白土村,绵阳警方迅速在白土村附近埋伏了无人机和侦查人员。

12:31,曾某驾驶车辆出现在白土村附近的一处涵洞前,无人机操作员将无人机起飞,从而锁定车辆具体位置。

曾某驾驶的车辆缓缓停在了白土村一处偏僻仓库旁,无人机操作员立即将实时坐标传送至地面化装侦查组。

事先蹲守在白土村化装成外卖员的侦查员,对曾某从车辆后备厢往仓库搬运电瓶过程进行一个近身的录像。

确定销赃窝点后,绵阳警方还力求在曾某实施盗窃时将其抓获。一段时间后,曾某再次驾驶车辆外出;无人机一路追踪了几十公里,但这一次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最终曾某没有作案。

三天后,一直跟踪的侦查员发现,曾某出现在高新区南北路附近,由于天气原因,无人机没能起飞。几分钟之后,侦查员将正在作案的曾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曾某被捕后,侦查员将陪同曾某一起作过案的刘某抓捕归案,随后找到了在白土村收赃的齐某,……

2025年1月14日,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因为没有犯罪前科,参与盗窃的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被行政拘留7日。

收购电池及电瓶车的齐某因为没有参与盗窃,不清楚涉案物品来源且及时退还,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嫌疑人曾某犯盗窃罪没有疑问,有人或许追问,是什么原因促使曾某重新犯罪,如:齐某是否构成犯罪。

三、“贼”以“窃”为生的原因

在过去20年时间里,曾某有15年在监狱里度过。多数人或许认为,主要原因是曾某“好逸恶劳”。但实质分析却有深层次“缘由”,如:李女士电动自行车电池被盗,损失却是她的半个月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或许是原因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代,或者市场经济之初,多数城镇服刑人员有安置。有人或许追问,经济越发达,服刑人员为何得不到安置?从以往的安置实践分析,接受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单位通常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

随着改制的深入,多数地方国营企业被改制,集体企业已基本改制“殆尽”,而民营企业没有安置的义务。目前多数国有企业享受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且进入门槛较高,再要求国有企业安置服刑人员,可能已不适时宜。

有人或许追问,国家为何没有“财力”安置犯罪等“失足”人员?最近热播的《淬火年代》或许能有部分提示,无论土地使用期限多长,土地增值收入归改制企业所有,如:剧情显示在城区改制的企业,在开发区置换土地使用权,新企业不仅有更大厂区,还能偿还原企业所有债务,并有能力开发新产品。

土地增值收益归属

在我国,多数人或许认为上述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合理。其原因之一为,或者学者也没有考虑到,多数发达国家开征了不动产占有税,建设用地就是闲置仍依法纳税。国家对建设用地倘若既不征税,又没有使用期限,多数结果是,不少企业通过炒地皮获得利益,如:在地产实践中,工业用地空间规划“舒适”,而住宅空间规划“紧凑”。

从表面上观察,炒地皮获利与“贼”以盗窃为生没有内在关联,如:普通人可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收益,“贼”难道就不行吗?但实质分析,多数人或许认为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如:土地增值收益倘若归国家所有,政府不仅可以全面改善民生,还可用部分收益安置“失足”人员。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土地增值收益归谁?《民法典》实际上已作出了安排,如: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根据会计核算原理,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的计算公式为:应退还出让金=出让金总额-建设用地实际使用年限的摊销。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土地收益应当归全民所有。事实上,在我国台湾省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不过,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对《民法典》规定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却作了区别对待,如:对自然人以面积计算,较少计算房屋的增值收益,核算原理为房屋等不动产不可能使用年限越长越增值;但对多数民营企业却计算“增值收益”,从而助长了企业“炒地皮”的风气。

从客观上分析,“贼”以盗窃为生固然与“好逸恶劳”存在直接联系,但国家与社会应高度关注,并密切注意少数人对《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解释,如:土地增值收益归全民所有,或许能做到天下“无贼”,并减少重新犯罪率,如: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是“公民”。

有人或许追问,无人机所擒之贼“零口供”,检察机关为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事实上非常简单,如:民间有“捉贼拿赃”的说法,侦查人员在无人机引导下拍摄了视频,“拿赃”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捉贼拿赃

至于齐某是否构成犯罪,则是经营范围讨论的问题。有适当的话题,作者或将再进一步分析,如:在我国台湾省,违反经营范围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米兰达警告”义务,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贼“零口供”如何量刑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适当的话题,作者或将再进一步分析。

之所以在“无人机擒贼记”中花了不少“笔墨”,作者有一定的教训,如:刚工作时写了一篇报道被上级机关采纳,因过分强调了警犬作用被同事说了“一辈子”;得出的结论,或者教训大致是,侦查破案,主观能动性始终处于第一,技术仅起辅助作用。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力求”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二、无人机伤人构成犯罪吗

法律分析:

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涉嫌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什么罪

法律分析:

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涉嫌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四、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什么罪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涉嫌盗窃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什么罪

法律分析:

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涉嫌盗窃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持械盗窃

法律分析:

盗窃破坏无人售货机涉嫌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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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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