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补偿,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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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补偿,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2、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3、相关最新消息:山东这13个县的农民可用耕地、宅基地抵押贷款。

不同的省市对宅基地的管理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些不同,国家一些新出的关于宅基地的新政策也会在以几个城市为试点,所以有些地区就会提前享受到新政策。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呢?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

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山东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相关消息:

山东这13个县的农民可用耕地、宅基地抵押贷款

省政府原则上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批准山东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这就意味着,我省13个县(市、区)将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这13个县(市、区)分别是:平度市、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滕州市、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寿光市、汶上县、肥城市、乐陵市、武城县、沂南县、莘县。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大概介绍,其中山东成为开展宅基地抵押贷款的试点,以往银行贷款都只接受城市住房的贷款抵押,这项新政策,表示山东这些县可以以宅基地抵押贷款,但是由于很多新政策都还未完善,还在完善当中,所以很多时候就需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二、农村宅基地政策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

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山东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

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相关消息:

山东这13个县的农民可用耕地、宅基地抵押贷款

省政府原则上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批准山东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

这就意味着,我省13个县(市、区)将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这13个县(市、区)分别是:

平度市、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滕州市、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寿光市、汶上县、肥城市、乐陵市、武城县、沂南县、莘县。

三、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解决方式有:

1、协商解决的方式。

如果公民之间发生了宅基地的纠纷,要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2、行政解决的方式。

个人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司法解决的方式。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对于宅基地审批、超占多占宅基地的管理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

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山东省对于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对于宅基地审批、超占多占宅基地的管理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

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

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山东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

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相关消息:

山东这13个县的农民可用耕地、宅基地抵押贷款

省政府原则上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批准山东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

这就意味着,我省13个县(市、区)将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这13个县(市、区)分别是:

平度市、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滕州市、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寿光市、汶上县、肥城市、乐陵市、武城县、沂南县、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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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补偿,山东省对于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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