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德清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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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强律师

石强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实务

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德阳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德清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德清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主观:

德清提取方法:(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 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 房屋拆迁安置 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德清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主观:

需要运用 德阳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人可以了解一下以下这则德阳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详细介绍了德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方法。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 借贷 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 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 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回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应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的条款如下:

具有本市 常住户口 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 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或 户籍 );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本息能力的书面证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交款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缴存比例×30%×12(月)×贷款年限。

(30%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 贷款比例最高为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最高额度一般为20万元。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可适当放宽至25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为1至2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临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誉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最长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

第十二条每一借款人贷款的具体额度、期限,由“中心”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借款人个人信用、还贷能力等因素经审查后综合确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审批程序优先办理 公积金 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的担保权由“中心”与受托银行按债权比例分享。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5年以下(含5年)为4.77%,5年以上为5.22%。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还款采取按季付息,到期利随本清。

1年以上的贷款,还款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

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 月还款额=借款金额×(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1 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最低提前还款额为1万元。

第四章贷款抵押、担保及处分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协议,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分别订立 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承担有妥善保管、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期满之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记名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须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进行挂失或追索。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人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在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 连带责任 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 。

(保证金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20%)。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与 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去世、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 遗赠 人,或其 法定继承 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 债务人 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五章住房保险 第二十四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前可自愿办理房屋《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如办理了房屋综合保险,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须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内容及时为借款人办理具体的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前的准备手续送交“中心”复核。

经“中心”复核后,委托银行应根椐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受托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专项提款的要求,以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贷款,并根椐“中心”的授权和要求,开立售房单位建设资金结算账户及保证金专户,监督项目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应接受“中心”对 公积金贷款 办理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并向“中心”提供有关法律文书、票据、统计报表等资料,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 拆迁 、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 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被骗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三、德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德清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德清公积金怎么提取

德清提取方法:

(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德清公积金提取条件

德清提取方法:

(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清远市公积金中心

法律主观:

需要运用 德阳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人可以了解一下以下这则德阳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详细介绍了德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方法。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 借贷 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 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 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回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应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的条款如下:

具有本市 常住户口 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 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或 户籍 );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本息能力的书面证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交款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缴存比例×30%×12(月)×贷款年限。

(30%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 贷款比例最高为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最高额度一般为20万元。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可适当放宽至25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为1至2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临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誉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最长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

第十二条每一借款人贷款的具体额度、期限,由“中心”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借款人个人信用、还贷能力等因素经审查后综合确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审批程序优先办理 公积金 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的担保权由“中心”与受托银行按债权比例分享。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5年以下(含5年)为4.77%,5年以上为5.22%。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还款采取按季付息,到期利随本清。

1年以上的贷款,还款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

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 月还款额=借款金额×(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1 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最低提前还款额为1万元。

第四章贷款抵押、担保及处分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协议,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分别订立 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承担有妥善保管、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期满之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记名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须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进行挂失或追索。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人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在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 连带责任 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 。

(保证金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20%)。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与 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去世、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 遗赠 人,或其 法定继承 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 债务人 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五章住房保险 第二十四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前可自愿办理房屋《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如办理了房屋综合保险,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须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内容及时为借款人办理具体的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前的准备手续送交“中心”复核。

经“中心”复核后,委托银行应根椐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受托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专项提款的要求,以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贷款,并根椐“中心”的授权和要求,开立售房单位建设资金结算账户及保证金专户,监督项目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应接受“中心”对 公积金贷款 办理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并向“中心”提供有关法律文书、票据、统计报表等资料,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 拆迁 、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 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被骗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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