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征收补偿方案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集体土地或个人房屋进行征收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该方案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确保其合法性,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来说,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制定。这包括方案的起草、公示、听证、修改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审查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关键内容之一。补偿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审查时需要关注补偿标准是否过低或过高,是否与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符,以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审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除了货币补偿外,征收补偿方案还可能包括安置方案,如提供安置房或安置用地等。安置方案同样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后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生活不受过大影响。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这既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案件当中,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因为里面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和补偿,那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怎么界定是否合理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实践都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修改、公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是说拆迁办、行政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对补偿方案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审查。
包括法律规定的论证程序、征求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最后的公布程序,如果欠缺以上程序的话,就是程序上存在违法,每个程序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概念,要结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是内容审查。
一个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规定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给予的奖励补偿,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以上内容,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异议。
一、房屋被强拆后如何对房屋损害评估
房屋被强拆后的评估程序是按照机构的估值来认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的内容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如下: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郭寅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学军。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立彤。
再审申请人郭寅时因诉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丛台区政府)、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3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罗霞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郭寅时请求撤销丛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邯郸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增加对院子补偿10平方米,赔偿郭寅时上访、诉讼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郭寅时于2013年11月7日收到复议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郭寅时称其在期限内起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寅时的起诉。
郭寅时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冀04行初16号行政裁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郭寅时因不服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邯郸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部分内容。
邯郸市政府作出的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郭寅时不服,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给予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郭寅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学军。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立彤。
再审申请人郭寅时因诉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丛台区政府)、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3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罗霞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郭寅时请求撤销丛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邯郸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增加对院子补偿10平方米,赔偿郭寅时上访、诉讼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郭寅时于2013年11月7日收到复议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郭寅时称其在期限内起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寅时的起诉。
郭寅时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冀04行初16号行政裁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郭寅时因不服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邯郸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部分内容。
邯郸市政府作出的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郭寅时不服,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给予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案件当中,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因为里面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和补偿,那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怎么界定是否合理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实践都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修改、公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是说拆迁办、行政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对补偿方案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审查。
包括法律规定的论证程序、征求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最后的公布程序,如果欠缺以上程序的话,就是程序上存在违法,每个程序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概念,要结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是内容审查。
一个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规定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给予的奖励补偿,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以上内容,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异议。
一、房屋被强拆后如何对房屋损害评估
房屋被强拆后的评估程序是按照机构的估值来认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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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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