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家人因贪污、受贿被抓,家属想要帮忙退赃,应该怎么做呢?
将受贿回来的金钱、赃物上交有关单位。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受贿后积极退赃能减轻处罚吗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
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
即将财物退还。
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
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
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
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
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
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
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
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对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是否要按犯罪处理呢?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主张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主张-按犯罪从宽处理。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
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
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
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
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官员受贿家人受牵连吗
一般没有影响,但在录用公务员、服役、申请入党时有一项是“直系亲属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这一项比较麻烦,注意一点,如被宣告缓刑,则不算做“受过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受贿罪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受贿的官员不考取公务员不进行服役或者不申请入党的话,一般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如果要考取公务员,会对家庭里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所以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
1、对于受贿犯罪案件,如果家属想代为退赃的,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退赃,也可以在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法院进行退赃。
不过,如有可能,建议尽量在侦查阶段退赃,这样,如果犯罪情节本身较轻的,还可以尽早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争取由侦查机关予以取保候审。
2、对于退赃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只要在法院判决之前退赃的,都可以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越早退赃的,原则上来讲对当事人越有利。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对于受贿犯罪案件,如果家属想代为退赃的,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退赃,也可以在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法院进行退赃。
不过,如有可能,建议尽量在侦查阶段退赃,这样,如果犯罪情节本身较轻的,还可以尽早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争取由侦查机关予以取保候审。
2、对于退赃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只要在法院判决之前退赃的,都可以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越早退赃的,原则上来讲对当事人越有利。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将受贿回来的金钱、赃物上交有关单位。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受贿后积极退赃能减轻处罚吗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
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
即将财物退还。
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
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
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
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
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
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
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
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对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是否要按犯罪处理呢?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主张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主张-按犯罪从宽处理。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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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衡阳县拆迁补偿怎么算,受贿认罪后,家属怎样退还受贿的钱,什么时间退还?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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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