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针对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依法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一、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的性质
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属于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商家应准确、全面地提供商品信息。
二、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可尝试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或换货,并协商解决方案。
请求调解: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请求调解,以第三方中立意见推动问题解决。
向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还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对商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仲裁与诉讼:若前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根据与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如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意味着消费者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面对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消费者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与商家协商、请求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以及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同时,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20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老张货款3178元,赔偿货款3178元及检查费318元。
今年1月,老张逛商场时在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黑色纯牛皮拉杆箱,价值3178元。
回家后,老张拿出说明书与原物对照,发现拉杆箱大部分是人造革。
随后,心存疑虑的老张带着箱子到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表明拉杆箱只有正面是牛皮,其余部位全是人造革。
一气之下,老张以商场掺假欺诈消费者为由与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今年6月,老张一纸诉状将该购物广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辨称,原告购买商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恶意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拉杆箱的合格证上注明材料为牛皮。
而经鉴定,所售皮箱后大面及侧墙为人造革,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其说明中的质量状况存在差异。
被告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加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依法有据。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不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商品不标注成分违法。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法律分析:
商品不标注成分违法。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8月20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老张货款3178元,赔偿货款3178元及检查费318元。
今年1月,老张逛商场时在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黑色纯牛皮拉杆箱,价值3178元。
回家后,老张拿出说明书与原物对照,发现拉杆箱大部分是人造革。
随后,心存疑虑的老张带着箱子到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表明拉杆箱只有正面是牛皮,其余部位全是人造革。
一气之下,老张以商场掺假欺诈消费者为由与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今年6月,老张一纸诉状将该购物广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辨称,原告购买商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恶意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拉杆箱的合格证上注明材料为牛皮。
而经鉴定,所售皮箱后大面及侧墙为人造革,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其说明中的质量状况存在差异。
被告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加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依法有据。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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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营区小区拆迁补偿,商品不标注成分违法么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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