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离婚纠纷中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咨询
徐菲律师

徐菲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

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离婚纠纷中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一、离婚纠纷中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影响因素。今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在离婚案件中,动迁补偿利益应如何分割。

一、房屋来源:夫妻双方共有房产

(一)选择产权调换

1、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被拆迁房屋原本就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被征收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得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9民初10960号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XXX城XX园XX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系在高某1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后取得,高某1名下的房屋权益的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割,本院将考虑房屋的来源、贡献大小,原告与被告高某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酌情确定原告在房屋中所占权益份额。

3、登记在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因为大部分动迁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被拆迁的房屋中不仅有离婚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动迁时也自然会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由于离婚纠纷只处理离婚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如有涉及案外人利益,则需另案处理。

【案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7民初1492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其作为实际居住人,要求分割被告父亲生前承租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并要求就被告所得征收利益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该房屋征收利益分配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予处理。

(二)选择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征收时选择的货币补偿,则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06民初1704号

2011年,XX路XX号房屋动迁,原、被告均为安置人员,二人以所得货币安置款选购基地安置房一套,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本院认为,该房屋来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同意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亦难以认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对财产作了分割和处分。故售方款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二、房屋来源:一方婚前承租或所有的房产

(一)选择产权调换

1、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被拆迁房屋虽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动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配偶一方作为安置对象,将安置房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还需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及对房屋贡献大小,酌情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6民初21208号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新配房人员列入住房调配单时,受配房屋仍为灵石路房屋,并未因被告的加入重新分配房屋,房屋面积也并未因此增加。灵石路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时,购房款中的折扣优惠除房屋折旧等因素外,也考虑工龄优惠,享受工龄人为原告,而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时已退休,享受的部分优惠系因其婚前工龄得来,亦不因被告的加入使得购买房屋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因此就取得的灵石路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而言,原告的贡献远大于被告,原告应多份财产。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1)配偶未被列入安置对象:虽然房屋动迁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房屋系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房屋动迁在性质上属于其婚前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转化,故房屋动迁取得的动迁利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3民初20777号

法院认为,该房屋来源于原告外祖母承租的公房动迁安置取得,原告及其母亲因系动迁安置对象,故在2005年动迁中获得了一定的动迁安置利益,系争浦东大道房屋系用原告及其母亲的动迁安置款购买取得。其中原告母亲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系其将个人名下动迁安置利益赠与原告个人。另原告个人名下的动迁安置份额在浦东大道房屋中的权利系其婚前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转化。故浦东大道房屋虽取得于原被告婚后,但该房屋从性质上仍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

(2)配偶未被列入安置对象: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在动迁是也没有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由于动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对婚内财产无特别约定,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9民初18606号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为柏某1分配所得,柏某1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自始居住系争房屋,有权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虽然高某1无权取得同住人的征收利益,但是系争房屋征收处于高某1与柏某1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征收利益应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3)配偶被列为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虽然是婚前房产,婚后动迁安置所得,因婚姻关系配偶被列入动迁安置对象,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考虑房屋的来源、结婚时间长短、动迁安置时所得的实际动迁利益及房屋的价值等因素。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897号

本院认为,...黄某2虽与项锦尧于2009年结婚,但根据其自述,未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黄某2户籍并不在系争房屋之内,故黄某2非系本案同住人;考虑到黄某2已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故黄某2有权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因系争房屋征收所得补偿系发生于黄某2与项锦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黄某2及项锦尧二人所得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选择货币补偿

1、主流观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因此一方婚前的私房,动迁时该房屋的自然增值价值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考虑到动迁安置款的取得时间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其中的收益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方式应结合财产来源、双方婚姻持续时间及实际生活需求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并酌情确定。

2、其他观点:无论是一方婚前承租的使用权房还是产权房,其获得的补偿是基于动迁房屋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身份,而这种身份形成于结婚之前,因此所取得的动迁利益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并非双方共同财产。

三、房屋来源:一方父母所有的房产

(一)选择产权调换

1、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双方及父母名下)

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私房动迁安置取得,动迁后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此种情形由于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2、登记在一方名下

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私房动迁安置取得,动迁后登记为一方所有,因征收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案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0民初15300号

系征房屋系私房,被继承人唐某7与许某死亡时,原告与被告唐某1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唐某1继承所得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涉案房屋虽系原告与被告唐某1协议离婚后所取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征收事实发生在双方婚姻期间,故被告唐某1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顾女方的权益原则及参考双方的意见,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可获得征收补偿利益35万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款

此种情形需要看另一方是否作为安置对象实际分配到动迁利益。如果配偶一方被列入房屋征收的安置对象,那么其作为安置对象自然是可以分到动迁利益,至于能分到多少,则需要综合考量房屋的来源、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婚姻时间长短以及相应动迁政策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如果配偶一方未被列入安置对象,那么无论是从房屋的来源,还是从实际分配到的动迁利益,配偶一方均未有任何贡献,离婚时也无法获得该部分补偿款。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10434号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温万丽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沈某2、沈晓波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且两人长期居住,他处没有福利性住房,可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系争房屋在赵某与沈晓波结婚前就已长期用于出租,赵某方在户口迁入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故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温万丽、沈某2、沈晓波共有,因房屋来源于温万丽、沈某2,且两人均系老年人,故可适当多分。

律师寄语:

动迁利益在离婚中的分割涉及的法律、事实因素很多,不仅仅需要考虑房屋来源,还要考虑房屋被征收的时间是否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没有所有权或不被认定为同住人,仍然可以分得动迁利益,再根据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确定离婚纠纷中动迁利益应如何分割。

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离婚对征地补偿的影响

拆迁补偿款离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

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和协商离婚

法律分析: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财产分割纠纷。

如果离婚时无法自行协商财产分割,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这种纠纷的案由可以归为财产分割纠纷。

对于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状,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案由分类,可以归为哪一类?

这种纠纷属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时,如果无法自行协商财产分割,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状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五、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质证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六、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什么案由这个问题简单了解一下即可,因为无论案由是怎样的,法院的审理程序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实际上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都有分割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财产分割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交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此外,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庭审流程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环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夫妻一方要求先予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五、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财产分割纠纷。

如果离婚时无法自行协商财产分割,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这种纠纷的案由可以归为财产分割纠纷。

对于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状,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案由分类,可以归为哪一类?

这种纠纷属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时,如果无法自行协商财产分割,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状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五、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质证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六、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什么案由这个问题简单了解一下即可,因为无论案由是怎样的,法院的审理程序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实际上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都有分割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财产分割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交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此外,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庭审流程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环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夫妻一方要求先予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六、离婚后动迁房屋的分割问题

拆迁补偿款离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

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的规定

2、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标准文件

3、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政策

4、桦甸市拆迁公告

5、2021年桦甸拆迁规划

6、桦甸市2020年动迁地区

7、桦甸市拆迁办局长

8、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9、桦甸土地征用

10、桦甸市平房还拆迁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离婚纠纷中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夫妻离婚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离婚纠纷中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桦甸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深圳律师|犯了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怎么处罚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企业拆迁公告公示,对方自残后诬陷我打的怎么办

25年09月29日
吉林桦甸拆迁农村补偿政策,农村2025年拆迁款补偿标准明细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偿,四川省宝兴县某大理石矿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拆迁房屋赔偿,房子以外的宅基地怎么赔偿呢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关于拆迁赔偿,离婚纠纷中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投资建设厂房征收补偿👍👍👍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房子拆迁,房子以外的宅基地怎么赔偿呢

25年09月29日
桦甸市房屋拆迁法,搬迁和征迁有何不同 征迁 北京律师 法律咨询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25年09月29日
拆迁户补偿费用分配办法,征地拆迁纠纷第20讲:征收家庭共同承包土地,补偿款如何分割?

25年09月29日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公开赔偿,全国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25年09月29日
土地纠纷当事人怎么写,土地纠纷事实及理由怎么写

25年09月29日
拆迁行政赔偿纠纷案,房屋拆迁纠纷拆迁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25年09月29日
拆迁房屋地基纠纷,拆迁房屋地基纠纷怎么解决?

25年09月29日
土地纠纷该找什么部门],土地纠纷找哪个单位解决

25年09月29日
拆迁合同典型条款,全国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25年09月29日
兄弟俩有土地纠纷怎么办,兄弟两家争议土地如何确权

25年09月29日
拆迁房买卖引起的纠纷,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9日
土地纠纷一审怎么审理,土地纠纷法庭上如何辩解

25年09月29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29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2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2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2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2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2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2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2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2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2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