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拆迁补偿一般给多少,鸡西市恒山区拆迁多少钱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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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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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鸡西市拆迁补偿一般给多少,鸡西市恒山区拆迁多少钱一平

一、鸡西市恒山区拆迁多少钱一平

鸡西市恒山区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无法直接给出,因为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等。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指导。

一、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补偿金额应至少等于被拆迁房屋在市场上的价值。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同一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评估与复核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鸡西市恒山区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补偿金额信息。

二、鸡西市沉陷区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

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

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 “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朋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

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还一, 按双方的评估价

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

上浮20%。

三、黑龙江鸡西市动迁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

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

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

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 “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朋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

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还一, 按双方的评估价

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

上浮20%。

四、黑龙江鸡西市动迁补偿办法 法律问题

一、鸡西市沉陷区补偿标准

依据《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数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征收人需提供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

2.被征收人需出具采煤沉陷区内的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照。

3.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安置方案、自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征收主体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标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4.被征收人需出具搬离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后的住房证明,新住房不能在采煤沉陷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

5.同意原房屋产权灭籍并拆除。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低于政府测定的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的,各区政府可以在制定奖励优惠办法时,以奖励形式按政府测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由被征收人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及楼层费,楼层费最高不得超过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的20%。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较大的,各区政府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办法时,应当给予一定优惠。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房面积部分可按照以下标准出资:

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砖混结构240元/㎡,砖木结构260元/㎡,简易(其他)结构280元/㎡。

选择市中心区域由政府出资购买商品现房安置的,在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安置地点差异按不同标准出资,出资平均标准为200元/㎡。

2.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上靠到50平方米。

上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60%结算;上靠50平方米后及50平方米以上被征收人享受10平方米优惠面积,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80%结算;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照新楼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程序给予补偿。

4.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被征收人回迁高层楼房安置,按《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1)平房住宅。

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0%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5%的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

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8%的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2%的建筑面积。

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享受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私有产权登记。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

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五、鸡西市沉陷区补偿标准

一、鸡西市沉陷区补偿标准

依据《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数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征收人需提供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

2.被征收人需出具采煤沉陷区内的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照。

3.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安置方案、自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征收主体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标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4.被征收人需出具搬离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后的住房证明,新住房不能在采煤沉陷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

5.同意原房屋产权灭籍并拆除。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低于政府测定的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的,各区政府可以在制定奖励优惠办法时,以奖励形式按政府测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由被征收人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及楼层费,楼层费最高不得超过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的20%。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较大的,各区政府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办法时,应当给予一定优惠。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房面积部分可按照以下标准出资:

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砖混结构240元/㎡,砖木结构260元/㎡,简易(其他)结构280元/㎡。

选择市中心区域由政府出资购买商品现房安置的,在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安置地点差异按不同标准出资,出资平均标准为200元/㎡。

2.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上靠到50平方米。

上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60%结算;上靠50平方米后及50平方米以上被征收人享受10平方米优惠面积,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80%结算;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照新楼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程序给予补偿。

4.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被征收人回迁高层楼房安置,按《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1)平房住宅。

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0%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5%的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

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8%的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2%的建筑面积。

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享受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私有产权登记。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

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六、鸡西市塌陷区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

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

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 “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朋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

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还一, 按双方的评估价

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

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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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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