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武汉拆迁补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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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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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江汉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武汉拆迁补偿明细表

一、武汉拆迁补偿明细表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的标准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不同的市县根据自身的发展程度以及经济水平的不同补偿标准不一样,一般都有拆迁房屋本身的补偿和临时安置等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武汉市江夏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其他房屋拆迁标准一、宅基地区位补偿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

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

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

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

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单位: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钢混结构:

830---1150元;砖块结构:

570---710元;砖木结构:

420---680元;简易结构:

340元(四)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

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您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拆迁补偿办法确定。

关于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如果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办证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

我们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办下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当事人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则应当获得补偿。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我们建议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武汉拆迁补偿规定明细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

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武汉安置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6年武汉市政府规定:

1、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货币补偿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3、停产停业损失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二、估价机构作假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遇到安置拆迁问题怎么办?

五、武汉安置拆迁补偿明细

一、武汉安置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6年武汉市政府规定:

1、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货币补偿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3、停产停业损失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二、估价机构作假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遇到安置拆迁问题怎么办?

六、武汉拆迁补偿规章明细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其他房屋拆迁标准一、宅基地区位补偿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

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

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

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

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单位: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钢混结构:

830---1150元;砖块结构:

570---710元;砖木结构:

420---680元;简易结构:

340元(四)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

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您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拆迁补偿办法确定。

关于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如果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办证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

我们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办下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当事人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则应当获得补偿。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我们建议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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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汉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武汉安置拆迁补偿明细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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