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屋拆迁补偿多少钱每平方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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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屋拆迁补偿多少钱每平方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什么

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委员会组织,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法律依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什么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5)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

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

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的什么原则

法律主观: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人民委员会组织,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酉水河流域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水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酉水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涉及到酉水河流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酉水河流域是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酉水河的区域,包括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水域与陆域。

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酉水河流域其他支流的保护参照执行。

第三条酉水河流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酉水河流域管理和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

第二章政府职责与公众参与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酉水河流域保护相关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统筹协调酉水河流域保护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

(三)建立并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责;

(五)建立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

第七条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具体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具体方案;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工作负责;

(三)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

(四)组织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酉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酉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城乡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酉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酉水河流域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排污口设置、水环境保护责任区域、责任人、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酉水河流域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酉水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酉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酉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酉水河流域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什么起施行

人民委员会组织,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酉水河流域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水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酉水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涉及到酉水河流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酉水河流域是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酉水河的区域,包括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水域与陆域。

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酉水河流域其他支流的保护参照执行。

第三条酉水河流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酉水河流域管理和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

第二章政府职责与公众参与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酉水河流域保护相关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统筹协调酉水河流域保护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

(三)建立并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责;

(五)建立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

第七条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具体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具体方案;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工作负责;

(三)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城乡同建同治工作制度;

(四)组织落实酉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酉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酉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城乡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酉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酉水河流域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排污口设置、水环境保护责任区域、责任人、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酉水河流域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酉水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酉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酉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酉水河流域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酉水河流域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酉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酉水河流域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5)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

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

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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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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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3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3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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