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区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职工养老保险的一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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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庐山区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职工养老保险的一种吗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职工养老保险的一种吗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并非职工养老保险的一种,两者存在显著区别。

一、缴纳对象不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针对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设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缴纳对象主要是因非自愿原因,如政府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而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对象则是在职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等,他们通常是通过单位统一缴纳养老保险。

二、包含内容不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其保障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包括养老保险这一项。而职工养老保险则属于更广泛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部分,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项保障内容。

三、缴费金额与方式不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通常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补偿费用以及政府财政补贴等因素来确定的,其缴费标准一般会低于当地的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也可能与职工养老保险有所不同,例如可能采取一次性补缴或者分期缴纳等方式。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缴纳对象、包含内容以及缴费金额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简单地视为职工养老保险的一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政策

在庐山区范围内因土地被征收,家庭承包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年满18岁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土地条件范围每亩赔偿标准

第一类区:

耕地。

3、7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

2、0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6万元/亩,养殖水面1、5万元/亩,未利用地0.3万元/亩。

第二类区:

耕地。

2、7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4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5万元/亩。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是怎样的?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三、仁寿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人员安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

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2、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3、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4、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

(二)住房安置:

1、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2、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

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

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

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三、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后,通常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2、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3、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4、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什么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

不冲突。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可以同时拥有的,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险待遇。

社保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类,实际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走的渠道也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只是两者的缴费资金来源并不一致,社保的资金来源是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缴纳,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村集体以及个人三方面进行出资。

用户可以选择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进行合并,合并之后将会对个人的养老金有较大的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失地险和养老保险有冲突吗

法律分析:

不冲突。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可以同时拥有的,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险待遇。

社保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类,实际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走的渠道也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只是两者的缴费资金来源并不一致,社保的资金来源是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缴纳,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村集体以及个人三方面进行出资。

用户可以选择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进行合并,合并之后将会对个人的养老金有较大的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在庐山区范围内因土地被征收,家庭承包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年满18岁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土地条件范围每亩赔偿标准

第一类区:

耕地。

3、7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

2、0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6万元/亩,养殖水面1、5万元/亩,未利用地0.3万元/亩。

第二类区:

耕地。

2、7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4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5万元/亩。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是怎样的?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三、仁寿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人员安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

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2、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3、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4、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

(二)住房安置:

1、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2、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

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

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

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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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庐山区征地补偿,失地险和养老保险有冲突吗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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