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即明征地拆迁律师团就将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的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土地:龙城镇、棉船镇、马当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7587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58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18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15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517元亩。
二类土地:黄花镇、东升镇、黄岭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531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531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475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78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270元亩。
三类土地:芙蓉墩镇、定山镇、天红镇、东平关乡、**建材总厂。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568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568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830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448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113元亩。
四类土地: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浪溪镇、杨梓镇、浩山乡、芙蓉农场、上十岭垦殖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457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457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165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101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915元亩。
即明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需查询更多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欢迎致电即明征地拆迁律师(4006161660)。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律师解答: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律师解答: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1、彭泽县征地补偿标准
2、彭泽县征地补偿政策
3、彭泽县征地补偿公示
4、彭泽县征地补偿办法
5、彭泽县土地征收标准
6、彭泽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7、彭泽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8、彭泽规划征收
9、彭泽拆迁
10、彭泽县拆迁办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彭泽县征地补偿,彭泽县土地补常标准是多少?”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彭泽县征地补偿,彭州市征地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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