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宅基地确权咨询电话12316。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
全面加强大祥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公布农村宅基地举报投诉电话:
0739-550825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纠纷无直接的电话投诉,可采取如下的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可以先找当地村委或者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确权可以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但宅基地确权后,县国土资源局会给村民颁发证书的,有证书就说明确认了当事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一、宅基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
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
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
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
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确权可以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但宅基地确权后,县国土资源局会给村民颁发证书的,有证书就说明确认了当事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一、宅基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
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
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
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
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法律分析:
全面加强大祥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公布农村宅基地举报投诉电话:
0739-550825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1、大祥区征地补偿政策
2、大祥区征地补偿办法
3、大祥区征地补偿公示
4、大祥区征拆办
5、大祥区规划局在哪里吗?
6、大祥区规划图
7、大祥区自然资源局
8、邵阳市大祥区征收办
9、祥云县征地补偿标准
10、大祥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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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祥区征地补偿,宅基地确权查询到哪里办理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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