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区征地补偿,夫妻离婚户口不迁出可以分土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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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征地补偿,夫妻离婚户口不迁出可以分土地补偿款吗

一、夫妻离婚户口不迁出可以分土地补偿款吗

法律主观:

夫妻俩结婚生子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子随后改嫁他人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前夫家中,而离婚前一周,前夫家庭刚刚承包了村中的3.5亩土地用于家庭经营,女子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两人离婚6年后,该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而离婚改嫁的女子该不该获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今日开庭》为您讲述村民如何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名男孩。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法院,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注: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5条第(2)款规定: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户口不迁出可以分户吗

法律主观:

夫妻俩 结婚 生子后因感情不和 离婚 ,女子随后改嫁他人但 户口 一直未迁出前夫家中,而离婚前一周,前夫家庭刚刚承包了村中的3.5亩土地用于家庭经营,女子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

两人离婚6年后,该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而离婚改嫁的女子该不该获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今日开庭》为您讲述村民如何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 海口 市 美兰区 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 登记结婚 ,1993年12月 生育 一名男孩。

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

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

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 澄迈县 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 征地补偿 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

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 法院 ,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

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

依据 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

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

农村妇女婚后 户籍 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5条第(2)款规定: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再婚 ,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离婚未迁出户口,能否分土地补偿款

离婚后户口没迁走拆迁是否有补偿,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

2、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了分割方式。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如下: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为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产权的所有人都是夫妻双方;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确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只能依据产权证上写明的产权人来判断。

也就是说,该房产证上写的所有人是其子女。

在离婚时,夫妻不能把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如果在产权证上只写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就成为该项房产的共同所有人。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按有关规定进程分割。

但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后户口没迁走拆迁有补偿吗

夫妻离婚之后,户口不迁出可以分户。

夫妻分户口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夫妻可以分户口,只要拿着其家老户口本,和对方妻子身份证,结婚证,到街道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开据一份盖有公章的分户证明;

2、然后拿着证明和证件,到其户籍管理派出所,找管理户籍的片警,要求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申请离婚的条件有什么:

1、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五、夫妻离婚后户口不迁出可以分户吗

夫妻离婚之后,户口不迁出可以分户。

夫妻分户口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夫妻可以分户口,只要拿着其家老户口本,和对方妻子身份证,结婚证,到街道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开据一份盖有公章的分户证明;

2、然后拿着证明和证件,到其户籍管理派出所,找管理户籍的片警,要求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申请离婚的条件有什么:

1、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六、夫妻没离婚户口可以迁出吗

法律主观:

夫妻俩 结婚 生子后因感情不和 离婚 ,女子随后改嫁他人但 户口 一直未迁出前夫家中,而离婚前一周,前夫家庭刚刚承包了村中的3.5亩土地用于家庭经营,女子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

两人离婚6年后,该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而离婚改嫁的女子该不该获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今日开庭》为您讲述村民如何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 海口 市 美兰区 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 登记结婚 ,1993年12月 生育 一名男孩。

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

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

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 澄迈县 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 征地补偿 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

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 法院 ,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

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

依据 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

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

农村妇女婚后 户籍 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5条第(2)款规定: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再婚 ,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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