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行政征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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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行政征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征收程序

一、行政征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征收程序

完善的行政程序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权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透明的程序在给到行政相对方安全感的同时,更有助于行政权力的行使。遗憾的是我国应急征用的程序性规范目前确实缺失,即便是已经出台的寥寥地方规章,在程序内容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设计不够科学、全面、合理,缺失了程序性的步骤,不利于被征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 征用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相关原则,对征用对象和损害后果进行预先评估,选择对公众损害最小对象征用,比如疫情期间尽可能选择远离居民区或无居住人的房屋临时征用。

2. 增加征用前置流程。设置申请、审批、听证、宣布、实施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即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但也应尽可能保证被征用人的知情权及异议权,特别应当注意应当如实告知征用目的。

3. 加强征用时的监督,避免不必要的损害。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及时保障所有被征用人的知情权,但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告知的征用目的与实施相一致;又比如征用学校宿舍时应当避免对室内物品的不必要损害,避免再次发生对于学生物品随便乱扔的暴力做法。

4. 征用后的相关保障。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进行必要的保障措施,如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尽可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 征用后的总结与调查。无论事前做了多么详细的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仍有可能百密一疏,为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应当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总结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改进建议。

6. 酌情实施税收优惠。如《普陀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的十二条措施》,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二、拒绝征用物资的法律后果

被征用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也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征用时市民最大的疑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该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实施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现行法律来看,被征用人对应急征用不具有拒绝的权利,服从、配合征用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利害关系人,特别是与被征用学校、宾馆一墙之隔的居民朋友当然更无权拒绝。此外,对于拒不服从征用命令的,在行政、刑事责任之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我们理解这种民事责任是过错行为下对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征用补偿及救济途径

行政征用永远伴随着补偿。在突发事件期间,征用人享有征用权,被征用人负有交付征用物、协助征用的义务,但由于行政征用的行为客观上占用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私有财产,使其财产发生了折损、所有权人负担了本不应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此类负担非因其主动或正常交易行为引起,既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弥补损失,且受益对象为公民、具体的利益,所以,即使紧急征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也不能免除政府对公民的补偿义务,我们认为,行政征用的合法性是以事后确定的行政补偿作为条件的,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密不可分的部分。综合各地规范的特色,取长补短,笔者归纳如下方面:1.补偿主体按照“谁征用、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实施物资、场所应急征用的部门主动负责补偿工作。2.补偿范围

其中《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中特别强调了补偿对象的先后顺序,按照个人、集体、私企、国企、事业单位的先后顺序进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且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不予补偿。

二、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三、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是《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是怎样的?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行政征用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征地的批准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征地范围、期限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一、行政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行政征用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

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

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

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行政征用基本上都是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在征用公民财产的时候不是无偿的,尽管土地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地上附着物就有可能会被拆迁,对此政府部门都会进行补偿的。

五、行政征收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六、行政征收的程序

法律分析:

区别如下:

1、行为有区别:

行政征收是由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而行政征用则是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2、法律后果有区别:

行政征收后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但是征用侧重于使用权,多在紧急情况下才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若因其他原因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此时征用单位要作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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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乌兰察布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行政征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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