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裁判要旨】
1.行政赔偿要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无论是土地整治所导致的青苗清理,还是土地征收所导致的青苗清理,都应对实际产生的损失进行填平,不应因产生原因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行政相对人要求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核心原则,在行政补偿、赔偿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确定补偿、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不应在缺乏明确法定事由的情形下以内部函件等形式降低相应补偿、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政府组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实施平南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2021年8月20日,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向成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农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文旅公司)作出《关于平南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青苗补偿款标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载明:青苗补偿款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计算。同时县委县政府要求,石硖龙眼和柑桔类赔补不得高于人民币1万元(币种下同)每亩。
但是11号文件载明:龙眼、荔枝树根据树冠、胸径等不同,补偿标准为每亩1千元—3万元。
2021年12月10日,原告余某仕种植的2.668亩龙眼树被强制清理。
【原告诉讼请求】
余某仕提起诉讼称,其龙眼树自1993年开始种植,符合最高等级条件,应当按照11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每亩3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
2023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8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一、确认平南县政府强制清除余某仕种植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平南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余某仕实际被清表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查实,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协商赔偿或作出赔偿决定;三、驳回余某仕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行终 964 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责令平南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余某仕地上物损失2.66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 3824 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202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再230号行政判决:一、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8行初10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8行初10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终964号行政判决;四、责令平南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再审申请人余某仕地上物损失80040元。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强制清理行为发生于平南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其法律责任应由平南县政府承担;强制清理行为未取得实际种植人余某仕的同意,应当确认违法;以及土地面积应按照余某仕起诉的面积进行认定,一、二审法院已经详细论述,予以认可,不再赘述,故本案再审阶段的核心是赔偿标准问题。
一、关于损害情况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平南县政府清理前未充分做好青苗清点、登记工作,现已不具备重新核查条件,现有证据显示余某仕自1993年开始在案涉土地上种植龙眼,距强制清理时已有28年,余某仕认为涉案龙眼树符合11号文件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具有合理性,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故应当予以支持。
二、原告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此可见,赔偿的基本要求是要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就本案而言,虽然不是土地征收,而是土地整治工作,但是土地整治所导致的青苗清理,和土地征收所导致的青苗清理,后果相同,都应当对实际产生的损失进行填
平,不应当因产生原因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青苗损失补偿,11号文件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其中龙眼树根据树冠、胸径、实生或嫁接等因素规定了九个等级,每亩补偿价格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三、能否适用《复函》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原告损失金额
《复函》规定石硖龙眼和柑桔类赔补不得高于每亩一万元,明显低于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且11号文件的制发时间距强制清理仅仅一年,故应认为《复函》规定的标准不能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能采用该标准进行赔偿。
11号文件系平南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而《复函》是平南县政府成立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向农文旅公司制发的内部函件,仅仅通过一个复函的形式,就排除了11号文件的适用,将石硖龙眼和柑桔类的最高补偿标准从3万元降低到1万元,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8行初10号
行政判决(2023年6月19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终964号行政判决
(2023年10月27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 3824 号行政裁
定(2024年8月12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再230号行政判决(2024年
11月11日)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遗漏诉讼请求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1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
如果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
但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二审法院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等途径,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因此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原告、第三人的请求。
大家要注意的是:
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
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
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如果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保证人,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二审法院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都是因为法院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处理,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法院没有追加。
3、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以上就是律师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
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
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
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
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行政赔偿10万元。
[分歧]
对本案的行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由原告对所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对此赔偿数额负举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对赔偿义务机关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五)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笔者认为,第(四)项中的“相应的赔偿金”应是灭失财产所值的价款;第(五)项中“拍卖所得的价款”,应理解为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所得的价款,或者经合法评估机关依法评估后变卖的价款,未经合法拍卖或合法评估而出卖所得的价款,不能作为认定赔偿金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并未经合法拍卖,也未对该幅字画的价值进行合法评估,即违法出售,且所出售的字画无法追回,造成财产灭失,依法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且不能依其违法出售的价款确定赔偿金额。
依照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数额本应由原告张某举证证明。
但本案张某是在准备找专家对该字画价值进行鉴定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扣押,造成举证不能,原因是被告公安机关的违法处罚和违法出售。
根据公平原则,再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已不合适,应将此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公安机关,被告若也无法举证,则应支持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主张。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院给出了答案
1、平南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2、平南县征地项目
3、平南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表
4、平南县征地补偿标准
5、平南县2021年征地
6、平南县征地项目
7、平南县最新征地通告2020
8、平南县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9、广西平南县征地批文
10、平南县西片区征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平南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法院案例库案例|证据缺失时,如何确定行政赔偿金额”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平南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