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海域养殖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案情简介】
余女士的房屋是通过继承所得。因房屋涉及征收,2017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了评估机构,同年9月,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公示了该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2017年6月,评估机构对余女士的房屋作出了分户评估报告,之后余女士申请复核评估,因对复核答复书不服,其又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因邮寄地址无法妥投,申请材料被退回。2018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对余女士作出了某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为余女士的部分房产,另一部分因已实际拆除,故余女士土地使用范围内所建的其他房屋属于他人所有。
【办案经过】
一审后,余女士对一审法院关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不认可,其遂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空地不予补偿、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又因余女士持有房屋的房产证,且在其继承其父母的房产时,已办理了公证手续。即使在证载房屋的土地面积,有他人居住的情况存在,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中的一部分,故其直接作出某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是错误的。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房屋基础权利的民事争议问题,牵涉面较大。对于这类较为复杂的房屋基础权利确定问题,在面临征收时会遭遇一些特别的困难,仅凭被征收人自己的知识储备可能难以招架。一般来说,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最大限度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征收拆迁胜诉案例经典解析
●拆迁补偿纠纷解决
●拆迁补偿不合理,将撤销拆迁决定
●拆迁案例胜诉指引
●征收拆迁案件
●拆迁补偿纠纷
●拆迁补偿诉讼案例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
●拆迁补偿纠纷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案,征收拆迁胜诉案例经典解析”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案,拆迁补偿不合理,将撤销拆迁决定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