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产证对我们很多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东西,但有些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房产证等级的是别人的名字,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产权人是否还能要回房子呢?下面是济南律师针对这一问题搜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案例解析
家住北京市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宋某、王某是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妇。1992年,宋某一家原租住的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两间公房遇拆迁,按政策规定,两原告与被告(两原告之女)三人一起被安置到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1号楼的一套房屋内,并领取了相应的搬家补助、周转房费用等。之后原告宋某一家缴纳了回迁购房款、补交款以及公共维修基金,取得了准住证明。在办理回迁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两原告的单位均不提供供暖费,而被告的单位能解决供暖费,经三人协商后向崇文区房管局申请将原登记的产权人宋某变更为被告。现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矛盾。因两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为能“以房养病”,遂将女儿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诉争房屋所有权为两原告和被告三人共同所有。
二、本案实际涉及到我国物权法中的两个很重要的问题:
其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和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就是所谓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了1992年7月30日其与崇文区房管局签订的《四块玉危改小区居民回迁购房协议》、交纳购房款项的收据原件、准住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这个房屋在入住之前都是以宋某的名义办理缴纳费用等相关手续。另外,原告还提交了1997年2月15日,其向崇文区房管局出具的因其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要求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共居人被告名下的“更名申请”,证明原告确实是为了生活的便利才进行更名,而并非主动放弃了房屋的产权或者将房屋赠送给被告。而被告认为“该房是经过原告自愿同意、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登记在她的名下,因此她已经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综合考量原告出具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诉争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事实,故现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损害了原告对该房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原、被告三人共有的主张,理由正当,应当支持。
其二,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效力问题。被告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指出,被告持有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是崇文区房管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如先定力、公信力等)无疑,但是本案诉争的标的是房屋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并非行政案件。另外,物权法第12条也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只进行形式审查可能会损害到利害关系人,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适时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是很难进行实质审查的。同时,行政是要讲效率的,过多的实质审查只会降低行政效率而提高行政成本。所以,物权法又同时规定,如果登记机关登记错误,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行政更正登记程序或者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然而,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翼,两者都不能偏废。因此,若利害关系人于事后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那么法院必须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该登记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判决认为登记错误,当事人可据此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如果行政机构不更正登记,则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本人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房产证对我们很多人都很重要,如果登记了别人的名字,通过法律途径是要得回来的。当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建议咨询相关律师,相关的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一、房产证别人拿去有用吗1、房产证别人拿去没有用,因为办理房产过户必须本人拿房产证原件才能办理,如果不是本人到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不会帮其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房产证原件到了不法分子的手里,很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给自己带来损失。
房产证原件一定要保管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房产证能抵押吗房产证可以抵押。
因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申请银行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都是抵押房屋产权的,所以房产证能抵押,不过申请抵押贷款是要满足一些条件,不符合银行条件是被拒贷的。
三、房产证给别人担保期间可以买卖吗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房屋,但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且转让房屋所得价值要优先清偿担保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产证登记别人名字产权人能否要回房子 家住北京市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宋某、王某是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妇。
1992年,宋某一家原租住的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两间公房遇拆迁,按政策规定,宋某夫妇与女儿三人一起被安置到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1号楼的一套房屋内,并领取了相应的搬家补助、周转房费用等。
之后宋某一家缴纳了回迁购房款、补交款以及公共维修基金,取得了准住证明。
在办理回迁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由于宋某夫妇的单位均不提供供暖费,而宋某女儿的单位能解决供暖费,经三人协商后向崇文区房管局申请将原登记的产权人宋某变更为其女儿。
现宋某夫妇认为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矛盾。
因夫妇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为能以房养病,遂将女儿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诉争房屋所有权为两原告和被告三人共同所有。
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第33条、34条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宋某、王某与被告三人共同所有。
本案实际涉及到我国物权法中的两个很重要的问题。
其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和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这就是所谓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
房产证加名字是有产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房产证别人拿去有用吗1、房产证别人拿去没有用,因为办理房产过户必须本人拿房产证原件才能办理,如果不是本人到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不会帮其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房产证原件到了不法分子的手里,很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给自己带来损失。
房产证原件一定要保管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房产证能抵押吗房产证可以抵押。
因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申请银行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都是抵押房屋产权的,所以房产证能抵押,不过申请抵押贷款是要满足一些条件,不符合银行条件是被拒贷的。
三、房产证给别人担保期间可以买卖吗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房屋,但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且转让房屋所得价值要优先清偿担保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别人拿了他人而定房产证是没有多少用处,从法律上而言,非产权本人是不能办理产权变更、抵押、转让。
但是要防范别人拿走产权证、冒充本人身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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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崇文区楼房屋拆迁,房产证别人拿去有用吗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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